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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漯河市铁东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环球皮鞋厂、漯河市召陵区黄岗村村委会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再终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黄××,男。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平,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环球皮鞋厂。

法定代表人:黄××,厂长。

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环球皮鞋厂、漯河市召陵区X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6)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四日作出(2009)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于2009年7月23日一次性支付给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人民币7万元,本案纠纷解决到底,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涉案的其他权利。

再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申请再审人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高国宏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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