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黄××,男。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平,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环球皮鞋厂。
法定代表人:黄××,厂长。
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黄××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环球皮鞋厂、漯河市召陵区X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6)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四日作出(2009)漯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于2009年7月23日一次性支付给漯河市铁东开发区X村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人民币7万元,本案纠纷解决到底,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涉案的其他权利。
再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申请再审人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高国宏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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