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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鲁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又名杨X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确山县X乡X村中间组。

原审被告杨某乙(又名杨X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

再审申请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鲁某某、原审被告杨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年3月5日作出的(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杨某甲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2、原审认定吴军入股没征得申请人同意无效是错误的;3、2000年至2001年的承包费被申请人已得到,不能重分;4、被申请人外欠8228元应减去。

本院审查查明,(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未送达原审被告杨某乙。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送达原审被告杨某乙,属于未生效的判决,对于未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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