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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梅某某、牛某某、郑州远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郑州远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北段车管所向北100米路东。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梅某某、牛某某、郑州远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新蔡县境内,新蔡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涉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新蔡县,新蔡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诉的合并理论,对合并提起的诉,受诉法院只要对其中一个诉有管辖权,基于牵连管辖,就取得对其他诉的管辖权,故被上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新蔡县人民法院依牵连管辖亦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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