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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审第三人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街道金塘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工,住(略)。

原审第三人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审第三人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相关物权。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铁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肖某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郭新蓉担任记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前身湘潭市交通汽车驾驶学校在湘潭市X路X号建了九个商业门面。2000年2月2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了有关门面款项后,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门面办理房屋产权证。2000年底,被上诉人将有关门面交付给了上诉人使用。由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纠纷,故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为上诉人办理门面的房屋产权证。2008年1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07)潭中执字第126-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上述门面,并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门面进行拍卖。上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协助)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办好朱某甲迎宾东路X号集资楼X号门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在办理两证过程中,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紧密配合,双方应及时按办证部门的要求提供各种办证所需凭证,湘潭市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时到有关部门积极办理。两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湘潭市交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交纳;

二、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任莉

审判员肖某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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