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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某甲、张某某、崔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商初字第87号

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社信贷员。

被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一九七0年七月一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崔某甲、张某某、崔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宋世钧

审判员孙文法

审判员宋好录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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