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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彭某某,男,系被告人赵某甲亲属。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上午、10月2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琰琰、赵某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2月8日15时许,郭店乡X村民刘某某在郭店村X路上,因琐事与张菜园村的赵某甲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厮打,赵某甲用砖瓦将刘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夏邑县中医院及郭店卫生院诊断证明各一份;5、商丘惠民法医鉴定书一份;6、刘某某的伤情照片2张;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不了解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所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为使被告人能得到从轻处罚,第二次开庭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一份、协议书一份、收到条一张、撤诉书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人的妻子韩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的妻子韩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009年2月8日下午2点多钟,我骑自行车刚到俺村家后的柏油路上,顶头碰见原先给我盖房子的刘某某,他下来摩托车对我说:“给我钱。”我说:“给你啥钱,盖房子的钱清啦。”他说:“架子车在你盖房子那里丢啦!”我没同意,他上去一拳打在我脸上。我就咋呼“来人,有抢盗。”俺庄上的人就拉我往庄里跑,刘某某在后面追我有10多米就躺到一棵树跟前啦,我往前跑20多米也躺在张某某屋后头。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那天下午有3点钟,我骑摩托车到郭店村张菜园桥西,碰见赵某甲,我问他架子车该给我了不。他说得把我给他盖的房子拾掇好,我说他想赖帐,他就骂我,我给他对骂两句,他上来照我脸上一拳,我就与他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他拾块砖砸在了我头部,我感到头晕,不知咋回事就躺在了地上。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我在邻居家玩,听到外边有吵架的,我们都出来看,架已经打罢啦。我见刘某某在我房子东山的路上躺着,赵某甲在刘某某南边10米远的地方躺着,路上有碎瓦片,后来两人都被送医院去了。当时我看刘某某脸上有血,没注意赵某甲有没有伤。

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那天下午我在门口玩,见赵某甲给刘某某在我煤球厂路口那里说话来,我没在意就走了,等我知道他俩打架的时候,已结束了,谁受伤我也不知道。

5、夏邑县中医院及郭店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刘某某头部外伤。

6、商丘惠民法医鉴定书一份,证明刘某某颅顶部创口6.2cm系轻伤。

7、刘某某的伤情照片2张。

8、悔过书一份,证明赵某甲愿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表示道歉。

9、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的妻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10、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的赔偿6000元。

11、撤诉书一份,证明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的赔偿款后,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赵某甲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可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且系偶犯、初犯,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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