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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交一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83号

原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路桥集团第一工程公路局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

被告: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路桥集团第一工程公路局第五工程公司)、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09年6月22日,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自愿于2009年7月31日前清偿100万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下余工程款x元全部清偿完毕。如逾期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愿意按所欠款项x元支付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二、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在其所欠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代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三、在付款过程中,各方应积极配合,出具相关财务手续。

四、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代付款项仅限于工程款x元,不包含违约金、诉讼费等款项。

五.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若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前未按时支付,本案由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x.5元,由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广伟

审判员宋新亮

审判员盛华平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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