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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合约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省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路桥公司)与被告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路桥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南阳高速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2008)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南阳高速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南阳市高速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以该案依照合同约定应由“河南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驳回起诉意见书”。后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不再要求用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原路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浩,被告南阳高速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原路桥公司诉称,2002年南阳高速公司为修建南邓高速南阳周营至万新庄高速公路进行公开招标,中原路桥公司对该工程No3A合同进行了投标,经过依法招标由中原路桥公司中标,经过平等协商于2002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中原路桥公司全面正确履行了协议并于2005年完成了协议约定的施工任务,于2005年12月南邓高速公路全程通车。但南阳高速公路公司违约,迟迟不与中原路桥公司全面进行工程决算,经中原路桥公司单方决算,南阳高速公司尚欠x元工程款未支付。南阳高速公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原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1.判令南阳高速公司支付欠款x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由南阳高速公司负担。诉讼中,中原路桥公司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x.8元,并自2005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具体为:1.合同内未计量款x元;2.工程保留金x元;3.开工典礼未支付款x元;4.计日工未计算部分款x元;5.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量部分款x元;6.南阳至新野公路改道及拆除款x元;7.不当罚款及应奖未奖费用x元;8.永久征地款和施工补偿费等x元;9.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与机械停驶费x元;10.小中仓天桥变更工程增加费用x元;11.索赔费用x元;12.材料差价x元,13.未确定单价的变更工程款x元。以上各项合计x,减去借支款项x.2元,诉请应付工程款数额为x.8元。

南阳高速公司辩称,中原路桥公司所请求支付工程款额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实际上南阳高速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x.14元,对中原路桥公司13项具体诉请分项答辩如下:1.合同内未计量款x元数额无异议,但其中的x元未依合同约定办完中期支付审批手续,不应支付,其余x元具备支付条件,可以抵扣其借支款。2.工程保留金x元数额无异议,但依合同约定该款项不具备回收条件。3.开工典型x元计量申报手续不合约定且报价虚高。4.对未确定单价的变更工程款x元中我方签字的工程量予以确认,但对中原路桥公司确定的单价不予认可,应以业主批准的单价计算。5.计日工x元依照合同约定不应另行支付。6.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算部分x元,对运距无异议,但对计算方法有异议,应依合同约定计算。7.南阳至新野公路的改道及拆除费用x元,南新公路改道属于临时改道,依照合同约定不能另行计算,此项费用包含在总价款范围内。8.不当罚款和应奖未奖款项x元,已落实多年,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不应支付。9.永久征地款和施工补偿费等x元,无证据支持,不应计算。10.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和机械停驶费x元根本就不存在,不应计算。11.小中仓天桥变更增加费用x元,依照约定该部分变更后造价为405万元,双方均已认可并已支付完毕,其又诉请的增加部分不应支持。12.索赔费用x元,因违约事实和违约损失都不存在,该项诉请不能成立。13.材料差价x元,依合同约定,在投标标报价时,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人工、机械使用费和材料的价格涨落以及影响工程成本的全部因素,全部合同执行期间不考虑费用增减问题,据此,该款项不应补给。综上南阳高速公司认为,中原路桥公司诉请的多是抛开合同明确约定,掩盖业主已履行的事实无理提出的,不体现“诚实信用”精神,请求法院甄别真伪,公平裁判。

中原路桥公司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证书,证实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与“河南省南阳市X路工程处”是同一个单位。

第二组:1.施工合同协议书;2.施工协议补充协议;3.合同附件;4.招标文件。

第三组:1.交工报告;2.2005年12月19日已通车的事实,证实中原路桥公司已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四组:1、工程款结算表及结算资料,证实欠付工程款数额为x.92元。其中,工程总额为x元,已实际支付x元,合同内未计量工程款、保留金、开工典礼合计为x元,已借支款项为x.2元。2.第20期和21期工程报表,证实双方已认可并计量的工程量。

南阳高速公司对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交工报告和2005年12月19日已通车的事实亦未提出异议。对第四组中的已支付工程款x元无异议,对合同内未计量款、保留金、开工典型总计x元及借支工程款x.2元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1.合同内未计量的第一项资料费因中原路桥公司未交付施工资料不应支付;2.合同内未计量部分有200余万元需完善手续方可支付;3.保留金因工程是否达到优良等级不确定不能支付;4.开工典礼的支付申请报表中仅有高速公司副总签字,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价高需要进一步核定、完善手续。对第四组证据第二项第20、21期工程报表中记载的工程量无异议。

合议庭认为:对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南阳高速公司无异议,且与本案的处理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第四组证据中的已实际支付工程款x元,合同内未计量工程款、保留金、开工典礼数额共计x元,已借支款项数额x.2元,第20期和21期工程报表中已计量的工程量未提出实质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

对中原路桥公司提出的4-13项请求双方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

1、针对计日工未计算部分。中原路桥公司所举证据为,计日工申报表、申报说明和计日工统计报表3份,证实未计量应支付计日工款项为x元。

2.针对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量部分。中原路桥公司出示的证据为,承包商申报表、南邓高速公路NO.3合同段路基填土运距一览表、南邓高速公路NO.3合同段王某土场土方运输路线图、南邓高速公路NO.3合同段关于借土填方超运距运费计量问题的报告。南阳高速公司所举举证为,宛字速2004年5月X号文件(X号)、申报超运距计量审批表、计量申请表。

3、针对南阳至新野公路改道及拆除款部分。中原路桥公司出示的证据为,2002年12月29日会议纪要、承包商申报表、施工协议。

4.针对不当罚款及应奖未奖费用。中原路桥公司出示的证据为,(1)、南邓高速公路A总监代表代表处A总监(合)字(2003)第X号文件,对中原路桥公司罚款10万元。(2)、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04)X号文件,罚款3万元。(3)、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4)X号文件罚款2万元。(4)、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罚款10万元。(5)、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罚款13.2、10万元共计23.2万元。(6)、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罚款2万元,统计为5万元,多罚款3万元。(7)、2005年工地会议纪要,应奖励2万元。(8)、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应奖励2.9万元。

5、针对永久征地款和施工补偿费等。中原路桥公司出示的证据为,万新庄天桥引线施工情况报告,应奖励10万;关于修建集水坑费用的报告,应补偿4万元;关于请求支付永久征地款的报告和河南省宛城区X镇政府收据,垫支款4.4万元;基桩钻空取芯协议、5.94万元收据、基桩钻空取芯申报表。其中,万新庄天桥引线施工情况报告、关于修建集水坑费用的报告、请求支付永久征地款的报告,无监理、业主签字,南阳高速公司亦不认可。基桩钻空取芯申报表,南阳高速公司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

6.针对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与机械停驶费。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证据为,河南省交通厅豫交工(2003)X号文件、2002年12月29日会议纪要、土方路基工程(填筑第一层)中间交工证书。南阳高速公司出示的证据为,沿线土地质调查研究报告、高速公路质检部文件、路基土方试验段申报表、计划表。

7.针对小中仓天桥变更工程增加费用。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证据为,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中原路桥公司制作的施工预算表。南阳高速公司出具的证据为,南邓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河南省交通厅(2004)X号批复、第12、20期变更工程支付报表。

8.针对索赔费用。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证据为,承包商索赔申报表4份、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机械设备记录起止时间与施工协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9.针对材料差价。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证据为,材料价差计算表、南阳高速公司发放的宛高速(2007)X号文件、会议纪要、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豫交定(2004)X号文件。

10.针对未确定单价的变更工程款。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证据为,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001-025、南阳高速公司下发的材料计算表、设计图纸。

南阳高速公司对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但对无业主签字部分的证据不予认可,对部分有业主签字部分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对,在法庭限定的期间内未提出核对异议。中原路桥公司对南阳高速公司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中原路桥公司出具的万新庄天桥引线施工情况报告、关于修建集水坑费用的报告系单方制作,无任何人签字,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南阳高速公司亦不予认可,不予认定。其余证据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均与本案处理有关联性,应予认定。

在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对中原路桥公司诉请的以下六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1、未定价变更工程总造价;2、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量部分价款;3、南新公路改道及拆除费用;4、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机械停驶费;5、小中仓天桥变更后总造价;6.中原路桥公司的索赔费用。中原路桥公司申请对以上六项工程款数额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以上六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1、未定价变更工程总造价x元(含已支付部分x元);2、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算部分x元;3、南新公路改道及拆除费用x元;4、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机械停驶费x元;5、小中仓天桥变更后总造价x元;6、索赔费用x元。

中原路桥公司对以上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为,第1、2、4、5、6部分有异议,认为鉴定部门少计算了工程款,对第3部分的鉴定结果无异议。南阳高速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无鉴定必要,依合同应该都能解决,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和业主批复为准,鉴定中的部分单价提高了合同约定的子母单价,部分工程量比报表中的增加了。

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在双方对鉴定结果质证后又对部分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并出具了调整鉴定结果的函,调整的内容为:“未定价变更部分”总造价为x元(含已支付部分x元)。中原路桥公司和南阳高速公司对调整后的鉴定部分的工程量均无异议。

对以上证据合议庭认为,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依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应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1、中原路桥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于2002年12月18日与南阳高速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鉴于业主为修建南阳周营至万新庄高速公路并接受承包人对该项工程No3A合同段的投标书,现有南阳高速公司为一方和河南省南阳市X路桥梁公司(后更名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原路桥公司)为另一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No3A合同段由K19+000—K23+600,长约4.6Km,技术标准高速公路。有立交3处,大中桥4座,计长228.16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元。协议签订后,中原路X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2005年12月8日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提交了交工报告,2005年12月19日南邓高速全线通车。施工过程中双方分期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即由中原路桥公司分期上报中期支付报表,由业主审批,双方已结算至第20期,第21期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第21期结算前南阳高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x元,中原路桥公司借支工程款x.2元。因双方对部分工程款的数额和计算办法发生纠纷,中原路桥公司诉至法院。

2、中原路桥公司已完成的合同内未计量工程价款为x元。其中的x元的清单支付报表已经南阳高速公司签字确认,另x元工程款和x元竣工资料费共计x元的清单支付报表经驻地监理、总监代表处工程师签字,但南阳高速公司未签字确认。

3、施工过程中,南阳高速公司依施工合同的约定,从每期应支付给中原路桥公司的工程款中共扣除保留金x元。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0.4约定,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核证将保留金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49.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36个月。

4、2003年5月7日,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递交了《南邓高速公路开工典礼仪式费用支付申请报告》,申请费用为x元,南阳高速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在该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南阳高速公司已支付x元,下欠x元未予支付。

5、中原路桥公司在施工期间,由于征地、拆迁不到位,路基清表及土方填筑导致临近村庄的灌溉、排水系统受到损坏,为化解与沿线群众的矛盾,对原有排灌、排水系统进行了修复,共使用计日工x元。对使用的该计日工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进行了申报,并附有三份计日工统计表,申报表和三份计日工统计表中均有项目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签字。

6、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二《承包人履约评价及奖罚办法》中约定,有业主和承包人各提供当月工程结算金额的1%作为奖励基金,按履约评价办法对承包人的罚款作为补充的奖励基金。同时约定了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南阳高速公司分期从中原路桥公司当期工程款中按2%扣除奖励基金共计x元。截止施工完毕,南阳高速公司对中原路桥公司共计罚款x元,奖励x元。中原路桥公司对其中的部分罚款认为是不当罚款,对部分工程认为是应当奖励而没有奖励,具体为:1、南邓高速公路A总监代表代表处A总监(合)字(2003)第X号文件,对中原路桥公司罚款10万元,罚款原因为实际工程进度滞后于工程计划,中原路桥公司的异议理由为造成工程滞后的原因是路基不能使用膨胀土,就去考察哪里的土符合要求,工程滞后的原因不在中原路桥公司,不应罚款。2、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04)X号文件,罚款3万元。3、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4)X号文件罚款2万元。4、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罚款10万元。5、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罚款13.2万元、10万元共计23.2万元。以上2—5项罚款原因均为天桥施工进度滞后,中原路桥公司的异议理由为造成天桥施工进度滞后的原因是桥梁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原因不在中原路桥公司,不应罚款。6、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罚款5万元,罚款原因是3A标实验室主任擅自离开工地,中原路桥公司的异议理由是文件上确认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但统计表中错误的统计为5万元,多罚款3万元。7、2005年工地会议纪要记载,2005年7月1日前对工地现场清理保证无杂物、无污染奖励2万元,但后该负责人调走,未实际奖励,应奖励2万元。8、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宛高速(2005)X号文件奖励2.9万元,但按该文件报计量时业主未予批复。

7、2004年5月12日,南阳高速公司以宛高速(2004)X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快计量支付程序、规范超运距核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超运距的计算办法为土场中心到上施工便道口的距离减去2公里。该文件发出后,中原路桥公司提出异议,向南阳高速公司递交了《关于借土填方超运距运费计量问题的报告》,认为超运距的计算办法不包含经便道运输距离不当,主要理由为,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2公里以内的为免费运距,沿主便道运输,只要超过合同约定的2公里都应按超运距计算。并按其实际运距(含便道距离)减去2公里制作了路基填土运距一览表,进行了申报,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合同部等相关人员在申报表上签署了运距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南阳高速公司相关人员亦在该申报表上签署了运距属实的意见,但注明了超运距为5.5公里(按南阳高速公司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南阳高速公司在分期结算工程款时仍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场中心到上施工便道口的距离减去2公里的计算办法计算超运距,并未按该报告确认的超运距结算。另查明,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中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算部分数额与中原路桥公司制作的路基填土运距一览表中注明的未计算部分数额一致,均为x元。

8、(1)2003年5月10日,中原路桥公司因需对中仓河中桥基桩0#--1、0#--2取芯做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与河南省路通物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桩钻孔取芯协议,约定的价款为x元,2003年6月5日取芯后经试验合格,2003年12月31日,中原路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x元。2003年6月5日中原路桥公司就该费用向南阳高速公司申报,南阳高速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2)2005年8月9日,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市宛城区X乡人民政府支付小中仓天桥引线征地协调费4.4万元,南阳市宛城区X乡人民政府向中原路桥公司出具了行政事业收费票据。(3)中原路桥公司称2005年7月,因万新庄天桥引线施工任务重、时间紧,项目公司王某教总经理要求可采取多种方法从水中捞沙进行路基填筑,确保在通车前完成,则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否则给予处罚。中原路桥公司提前完成了任务,应奖励10万元;因小中仓村西侧地势较低,高速公路建成后附近农田排水不畅,项目公司同意在该处设置积水坑,但由于当地村民对占地要价过高原因局部征地未完成,项目公司王某教总经理了解情况后同意给4万元机械补偿费。但除中原路桥公司单方制作的报告外(无监理方和业主方的签字),未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南阳高速公司亦不予认可。

9、施工合同签订后,南阳高速公司要求各标段施工单位于2003年3月10日全面开工。由于南邓高速大部分路段位于膨胀土地区,原设计方案是采用弱膨胀土处置后填筑路基,后由于南阳高速公司在沿线10—20公里运距范围内找到非膨胀土土源,变更原方案为在66公里的膨胀土路段也采用非膨胀土填筑路基。河南省交通厅于2003年8月5日以豫交工(2003)X号文件的形式同意该变更意见,并注明因方案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概算的范围内调剂解决。中原路桥公司施工路段处于以上变更路段,2003年3月10日中原路桥公司人员及机械设备按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以上方案变更,需寻找非膨胀土土源,无法按期组织施工,后寻找到合格土源后于2003年5月27日开始进行施工,于2003年5月30日完成第一层路基填筑工程并申请交验。依据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2003年3月10日至5月27日期间中原路桥公司的人员窝工、机械停驶费为x元。

10、中原路桥公司为修建合同段内的万新庄天桥,需将原豫22线(南新公路)进行改道。2003年6月25日,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申报了万新庄天桥及引道尽快落实拆迁及永久占地的申请和万新庄天桥引线改道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在申报表上签字同意上报。之后中原路X组织对以上改道及拆除工程进行了施工。中原路桥公司单方核算的工程价款为x元。同时中原路桥公司在进行南新路改道及拆除工程的施工中与桐柏土方施工队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桐柏土方施工队完成南新路改道及拆除的部分工程,约定的工程价款为x元。因以上工程费用系中原路桥公司单方核算,南阳高速公司不予认可,依据中原路桥公司的委托,本院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南新路改道及拆除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南新公路改道及拆除费用为x元。另查明,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9.1条约定,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但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结果除外。

11、中原路桥公司合同段内的小中仓天桥原设计方案为连续半圆桥梁,该桥梁施工前南阳高速公司经河南省交通厅批准将原设计方案变更为斜拉桥,该桥梁原预算费用为185.77万元。为报请河南省交通厅批准变更后设计方案,填报了南邓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申报的变更设计后的预算费用为405.18万元,南阳高速公司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在申报表上签字同意变更方案,后经河南省交通厅批复变更后的预算价款为410.34元。南阳高速公司分别于第12期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小中仓天桥工程款x元,第20期支付小中仓天桥工程款x元,共计x元。中原路桥公司认为变更设计方案后的预算费用低于实际费用,并单方对变更设计方案后的小中仓天桥工程款进行了预算,预算价款数额为x元。诉讼中本院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小中仓天桥变更设计后的总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的总造价为x元。

12、施工过程中,根据南阳高速公司的变更指令,变更和增加了部分合同外工程。南阳高速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向各施工单位发放了宛高速(2007)X号《关于工程计量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变更工程的计量办法分项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对变更工程的单价要求各施工单位按照当期市场价、定额发布价或合同价等不同方式进行申报,经监理审核由业主批准后执行,之后中原路桥公司先后向南阳高速公司填报了25份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监理及总监代表均在变更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单价,南阳高速公司对其中的20份申报表申报的单价进行了审批,审批价大部分低于申报价,另5份至今未予审批。双方对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经核对均无异议,但对变更工程的工程单价发生争议,中原路桥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其申报的价款计算,南阳高速公司认为其申报的单价过高应按其审批的单价计算。南阳高速公司已按其审批的单价支付了部分变更工程款,数额为x元。诉讼中本院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变更工程的总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的总造价为x元。

13、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42.2条约定,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42.1条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和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项。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施工过程中,由于南阳高速公司未能按照计划办妥永久性占地征用手续等原因,影响中原路桥公司及时使用而导致延误了施工工期,中原路桥公司依据以上合同的约定向南阳高速公司填报了索赔申请表5份,分别为:1、2003年4月20日至2003年9月期间,由于万辛庄、小中仓天桥征地问题未得到解决,造成4台钻机停驶3.5月,索赔费用426台班×900=x元;2、截止2004年5月由于万辛庄、小中仓天桥征地问题未得到解决造成三台钻机、一台混凝土拌合楼、一台装载机停驶8个月,索赔费用为x元;3、2004年12月10日,路面底基层和基础层施工时,万辛庄和小中仓村民以南邓高速修筑造成其出路阻断为由阻止该路段施工,造成机械、人工停驶6天,索赔费用共计x元;4、2005年4月21日,路面基层施工时,小中仓村民以南邓高速修筑造成其出路阻断为由阻止该路段施工,机械、人工停驶8天,索赔费用共计x元;5、2005年月4日,万辛庄天桥引线工程施工时,万辛庄和小中仓村民以南邓高速修筑造成其出路阻断仍未得到解决为由阻止施工,机械、人工停驶22天,索赔费用共计x元。以上合计索赔费用为x元,以上5份索赔申报表均有监理工程师签署了情况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南阳高速公司未签署意见。诉讼中本院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对索赔费用的总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的总价款为x元。

14、2007年5月25日南阳高速公司发放的宛高速(2007)X号《关于工程计量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20条对关于建设期内因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要求调补材料差价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意见为,根据2006.1.15会议纪要意见办理,按照省厅文件规定的上限补差。施工单位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定额站发布的当期价格编制补差资料。……。材料价格确定:按相应材料的综合平均单价与业主在施工(材料)招标时间时计算标的采用的相应材料单价比较计算差价。经监理审核、业主确认后双方签订材料补差合同,手续完善后计量。第21条意见为,施工单位对批复单价有异议且为新申报单价,由公司外聘造价人员进行审定、复核、确定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计量。2006年元月15日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中对材料差价的意见为,要按省厅文件规定的上限补差。中原路桥公司依照以上意见和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豫交定(2004)X号《关于调整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制作了材料差价计算表,该表计算的水泥、碎石、钢筋的材料差价总计为x元,中原路桥公司按该价款向南阳高速公司进行申报,南阳高速公司认可收到了申报表,但至今未予审批。

本院认为,中原路桥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于2002年12月18日与南阳高速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中原路桥公司依协议约定组织进行了施工,该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南阳高速公司应依协议约定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中原路桥公司和南阳高速公司双方对第20期前已结算并已支付的x元工程款均无异议,对第20期结算后,中原路桥公司又借支工程款x.2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中原路桥公司请求的13项未结算工程款数额是否属实,应否支持。以下分别予以评述。

1、关于合同内未计量部分款项。中原路桥公司已完成的合同内未计量工程价款中的x元的清单支付报表已经南阳高速公司签字确认,南阳高速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另x元工程款和x元竣工资料费共计x元虽然南阳高速公司未签字确认,但该部分属合同内工程,竣工资料费也已实际发生,清单支付报表也已经驻地监理、总监代表处工程师签字确认,南阳高速公司对该部分数额亦未提出异议。故南阳高速公司应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合同内未计量款项x元。

2、关于保留金部分的款项。南阳高速公司依施工合同的约定,从每期应支付给中原路桥公司的工程款中共扣除保留金x元。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在整个合同工程36个月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核证将保留金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南邓高速公路已于2005年12月19日全线通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止2008年12月18日已届满,南阳高速公司应依合同的约定将保留金退还给中原路桥公司。

3、关于开工典礼未支付款项。2003年5月7日,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递交的《南邓高速公路开工典礼仪式费用支付申请报告》已有南阳高速公司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下欠费用x元应予支付。

4、关于计日工未计量部分款项。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申报的计日工申报表和三份计日工统计表中均有项目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南阳高速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同时,该部分计日工的使用是由于征地、拆迁不到位引起的,不属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9.1条约定的应有中原路桥公司承担费用的范围。故该部分款项x元应予支付。

5、关于不当罚款和应奖未奖费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二《承包人履约评价及奖罚办法》中约定,有业主和承包人各提供当月工程结算金额的1%作为奖励基金。但在施工过程中,南阳高速公司分期从中原路桥公司当期工程款中按2%扣除奖励基金共计x元。对多扣除的1%计x元,是何原因,应否予以返还,因中原路桥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未提出主张,本院不予审查,可另行处理。中原路桥公司主张的不当罚款(1---5项),罚款原因均为工期滞后,中原路桥公司对工期滞后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工期滞后不是中原路桥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罚款项应予退还。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二《承包人履约评价及奖罚办法》,是南阳高速公司为保证各标段施工合同正常实施约定的内部奖惩措施,施工过程中各合同段均按该办法执行。中原路桥公司主张的1—5项奖罚是南阳高速公司按照约定的奖罚办法实施的奖罚措施,文件下发后,中原路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在当期结算中予以履行。同时,中原路桥公司就南阳高速公司因拆迁、征地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已在本案中提出了主张。故对中原路桥公司请求返还1—5项所罚款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原路桥公司主张的第6项不当罚款为文件列表中统计错误,多计算3万元,应予纠正。第7项应奖未奖费用2.9万元为文件已确认,但未实际履行,应予支付。综上,南阳高速公司应向中原路桥公司返还因统计错误多收取的x元罚款,支付已确认的奖励费用x万元,共计x元。

6、关于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量部分。虽然南阳高速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快计量支付程序、规范超运距核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超运距的计算办法为,土场中心到上施工便道口的距离减去2公里,但该通知系南阳高速公司单方作出的,该文件确认的计算办法未经中原路桥公司同意对中原路桥公司不产生效力。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高速公司递交的《关于借土填方超运距运费计量问题的报告》是按其实际运距(含便道距离)减去2公里计算的,该计算办法较为合理,且已经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合同部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故中原路桥公司主张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运距(含便道距离)计算超运距费用的请求能够成立,应予支持。该部分未支付费用经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的数额与中原路桥公司主张的数额一致,为x元。

7、关于永久征地款和施工补偿款。基桩钻孔取芯系中原路桥公司为做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经南阳高速公司同意后进行的,之后中原路桥向南阳高速公司进行了申报,南阳高速公司亦签署了同意意见,实际支出费用x元应有南阳高速公司负担;中原路桥公司向南阳市宛城区X乡人民政府支付的小中仓天桥引线征地协调费4.4万元,已实际发生,而征地任务是南阳高速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故该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中原路桥的代支款项,南阳高速公司应予返还。中原路桥公司诉称的10万元奖励费用和4万元机械补偿款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南阳高速公司应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款项为x元。

8、关于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机械停驶费。中原路桥公司的人员和机械设备按南阳高速公司的要求于2003年3月10日进场后,由于南阳高速公司变更了原设计方案,致使中原路桥公司无法组织施工,致找到合格土源后才于2003年5月27日组织进行施工,由于造成无法按时组织施工的原因是因南阳高速公司变更设计方案引起的,该期间造成中原路桥公司人员窝工、机械停驶的损失应有南阳高速公司负担。赔偿数额依据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x元。

9、关于南新路改道费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29.1条约定,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但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结果除外。中原路桥公司在修建万新庄天桥时对南新路的改道,应当属于以上约定的除外因素,同时,中原路桥公司亦就该项目的施工向南阳高速公司进行了申报,监理工程师亦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故南新路改道所需费用应有南阳高速公司负担。依据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该部分费用为x元。

10、关于小中仓天桥变更增加费用。因小中仓天桥是由南阳高速公司经河南省交通厅批准变更的设计方案,因该变更增加的费用应有南阳高速负担。虽然向河南省交通厅填报的南邓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中申报的变更设计后的预算费用为405.18万元,但该表格中填报的是预算价,填报的目的是申请河南省交通厅批准该变更方案,并不是最终的结算价款。之后中原路桥公司依据变更后的图纸又向南阳高速公司申报了预算价款,但南阳高速公司对该预算价款不予认可。依据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小中仓天桥变更设计后的总造价为x元,南阳高速公司应按该价款与中原路桥公司进行结算,减去已支付的x元,下欠x元应予支付。

11、关于未定价变更工程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阳高速公司变更和增加了部分合同外工程,同时对变更和增加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提出了按照当期市场价、定额发布价或合同价等不同方式进行申报,经监理审核和业主批准后执行。双方对申报的工程量无异议,但对价格有异议,中原路桥公司申报的南阳高速公司不予认可,南阳高速公司批准的中原路桥公司认为价太低。本项工程经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的鉴定其结论为x元,减去已付的x元尚有x元应由南阳高速公司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

12、关于索赔费用。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南阳高速公司没有按合同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导致中原路桥公司延误工期和增加费用,中原路桥公司分别制作了五份索赔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上述资料均有监理工程师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上述索赔共计x元。南阳高速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不予认可,经河南海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的鉴定,其结论为x元,应由南阳高速公司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

13、关于材料差价费用。根据南阳高速公司下发的文件和2006年元月15日的会议纪要精神,中原路桥公司按照南阳高速公司要求制作了材料差价计算表,数额总计为x元,该价款中原路桥公司已向南阳高速公司进行了申报,南阳高速公司也认可收到了申报,但未知可否。本院认为该款项是中原路桥公司按照南阳高速公司的要求申报的,南阳高速公司辩解不应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南阳高速公司应向中原路桥公司支付:1、合同内未计量款项x元;2、保留金x元;3、开工典礼仪式费用x元;4、计日工未计量部分费用x元;5、因统计错误多收取的x元罚款,已确认的奖励费用x万元,共计x元;6、借土填方超运距未计量部分费用x元;7、基桩钻孔取芯费用和征地协调费共计x元;8、膨胀土变更引起的人员窝工、机械停驶费费用x元;9、南新路改道费用x元;10、小中仓天桥变更增加费用x元;11、未定价变更工程费用x元;12、索赔费用x元;13、材料差价费用x元。以上共计x元,减去中原路桥公司借支款x.2元,应支付工程款为x.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用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8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由南阳市X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预交上诉费x元,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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