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董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湖民一初字第8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机场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某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堂鸟音像行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岳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先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其对刀郎《寻找玛依拉》唱片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包括专有发行权)。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证不销售原告的有关盗版音像制品;

二、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于200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不付,则原告有权向本院按人民币4000元标的申请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18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五、双方一致同意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沈松梁

审判员周晓

代理审判员周兴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淑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