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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务农。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案由:离婚纠纷。

2000年3月份,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汪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1月8日在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汪某峰,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汪某杰。近几年来,因教育小孩的方式存在分歧,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经居委会调解处理未果。2009年4月3日,原告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二、长子汪某峰随原告覃某某生活并抚养,次子汪某杰随被告汪某生活并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应初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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