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军与安阳市人民公园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再终字第25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军,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人民公园。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主任。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军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人民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9月23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2008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08)安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军及其委托代某人陈大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人民公园法定代某人代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王军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平

审判员蔡梅

审判员杨西建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某书记员张静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