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喆,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深茂商业中心710房B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海,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某某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黄某某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
二、双方因该纠纷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终结。
三、一审黄某某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黄某某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由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王怡
助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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