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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和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有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日和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08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已判刑)窜至新密市X路文峰小区X排X号秦某家,入室将一台价值6800元的IBM牌T6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3168元的诺基亚E90型手机、价值2632元的两块千足金金牌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2、200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金源新天地X号楼X单元四楼东户张某家,翻窗入室将一台价值4070元的三星牌x型液晶电视盗走,销赃分肥挥霍。

3、2008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已判刑)、翟某海(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人和花园X号楼X单元李某家,撬门入室,将3700元现金、一台价值3783元的创维x型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400元的飞利浦x/93型液晶电视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4、200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柳亚克、翟某学、翟某伟(三人已判刑)经踩点预谋后,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惠沟村县社老仓库,撬门入室,将价值x元的8台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盗走,后销赃分肥。

5、2009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窜至新密市X乡X组樊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盗走现金x元,后分肥挥霍。

6、2009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金凤路X组孙某家,撬窗入室,将180多元现金、价值3572元的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1525元的一个千足金吊坠盗走,销赃分肥挥霍。

7、2009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柳冬冬、翟某乙(三人已判刑)经踩点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组钱某家,撬门入室,盗走四个足金手镯、一条足金项链、一枚千足金戒指、一个千足金金牌、五枚足金戒指、四册人民币收藏册等财物,后销赃分肥。以上被盗黄某首饰总价值x元。

8、2009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翟某乙(二人已判刑)、陈小三、刘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新华路办事处碾盘岗X号郑某家,入室盗走200元现金、一条价值2380元的黄某手链,销赃分肥挥霍。

9、200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于家岗村X组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一台价值2820元的组装台式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1410元的华硕x型笔记本电脑,销赃后分肥挥霍。

10、2009年4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村X组郭某家,翻墙入室盗走现金x余元、一部价值1560元的索尼牌T1型数码相机,后分肥挥霍。

11、2009年5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翟某乙、翟某戊(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青屏办事处于家岗村X组被害人陈某家,翻墙入室盗走一台价值2464元的昂达电脑主机、一台价值792元的飞利浦液晶电脑显示器。销赃后分肥挥霍。

12、2009年5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乙(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徐家岗X号被害人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一台价值2842元的联想牌完美2008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1008元的三星878型手机及一部银色直板手机,销赃后分肥挥霍。

13、2009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翟某戊、翟某乙(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徐家岗X号徐某某家,翻墙入室,将价值2848元的一台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及一枚黄某戒指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14、200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杜某丁(二人另案处理)踩点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张某灯具电料门市,盗走铜线29盘、铝线21盘、3X50+1型电缆10米,以上物品共计价值7550元。销赃后分肥挥霍。

15、2009年5月19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窜至新密市X街X街交叉口西南角刘某的烟酒门市,撬门入室,将价值750元的三条芙蓉王某、价值700元的七条红旗渠烟、价值900元的两条苏烟等财物盗走,销赃分肥挥霍。

16、200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甲伙同黄某伟(另案处理)窜至新密市X镇X村X组岳某某家,翻墙入室,盗走现金x元,后分肥挥霍。

17、2009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杜某丁(二人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杜某丁的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瑞居苑建筑工程公司,撬窗入室,将价值2000元一台联想牌家悦x型台式电脑、价值2890元的两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价值1099元的一部三星PL50型数码相机及20米电缆线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18、200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甲伙同翟某伟、翟某乙、翟某亚(三人已判刑)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窜至新密市X路X号院X排X号被害人楚某家,翻窗入室盗走价值5463元的两台组装电脑主机和两台液晶显示器、价值220元的一条芙蓉王某烟。销赃后分肥后挥霍。

19、2009年4月8日下午14点左右,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蹿至新密市X街办事处马庄村X组张某家,翻墙入院盗走价值3612元的钱江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销赃后分肥挥霍。

20、200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丙,杜某丁(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到新密市X镇X村王某小学,将该学校的四台海尔台式电脑盗走,价值x元。销赃后三人分肥挥霍。

二、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9年7月18日20时许,翟某伟、翟某戊、翟某威(三人已判刑)窜至新密市X路办事处梁沟六组X号楼X单元东户冯某家,翻窗入室,盗走价值810元的一部柯达牌M863型相机,价值2520元的一台组装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其三人盗窃后在路上见到被告人杜某甲,被告人杜某甲在明知是盗窃的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其转移,后得赃款100元。

2、2009年8月5日20时许,翟某伟、翟某乙(二人已判刑)到新密市X街全元新天地X号楼X楼东户被害人张某家,翻窗入室盗窃4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690元;3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3175元;组装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一台,价值2940元。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丁(已判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将赃物转移到慎某某电脑门市,慎某某(已判刑)在明知电脑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500元价格收购。赃款分肥后挥霍。被告人杜某甲于2010年5月18日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参与盗窃19起,隐瞒犯罪所得2起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4、7、10起盗窃事实,自己只在外望风,同案人盗窃现金数额不清楚,自己没想到有那么多现金自己被同案人欺骗。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杜某甲分别伙同翟某伟、王某某、翟某乙、杜某丁、杜某丙(二人已判刑)等15人经预谋,先后到新密市X路文峰小区、金源新天地X号楼,西大街人和花园,新华路办事处惠沟村县社老仓库,曲梁乡X组,西大街办事处金凤路X组,超化镇X组,新华路办事处碾盘岗,城关镇X组,青屏办事处于家岗村、徐家岗村,祥云街一家灯具电料门市,来集镇X村,瑞居苑建筑工程公司,开阳北路X号院,西大街办事处马庄村,新密市X镇X村王某小学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敲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20次,其中现金总计x元;电视、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相机、手机、金首饰、香烟、铜线、摩托车等数件物品,总价值x元。窃后分肥销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翟某伟、王某某、翟某乙、杜某丙、杜某丁等人供述,被害人秦某、冯某、张某、李某、樊某、孙某、钱某、郑某、徐某、郭某、陈某、徐某、徐某某、张X、刘某、岳某某、楚某、张某、冯某某等人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9年7月18日20时许,翟某伟、翟某戊、翟某威(三人已判刑)到新密市X路办事处梁沟六组X号楼X单元东户冯某家,翻窗入室,盗窃柯达牌M863型相机一部,价值810元;组装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一台,价值2520元;其三人盗窃后在路上见到被告人杜某甲,被告人杜某甲在明知是盗窃的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其转移,后得赃款100元。

2、2009年8月5日20时许,翟某伟、翟某乙(二人已判刑)到新密市X街全元新天地X号楼X楼东户被害人张某家,翻窗入室盗窃4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690元;3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3175元;组装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一台,价值2940元。被告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丁(已判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将赃物转移到慎某某电脑门市,慎某某(已判刑)在明知电脑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500元价格收购。赃款分肥后挥霍。被告人杜某甲于2010年5月18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翟某伟、翟某戊、翟某乙、杜某丁、慎某某等人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总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总价值x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有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甲积极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2022年7月17日止。)

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甲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审判员李向阳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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