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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3日夜,被告人卢某甲因与本乡X村民丁某戊有矛盾,纠集胡某某等人酒后,手持木棍,在夏芒公路X路段将丁某戊打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戊重度颅脑损伤系重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1、书证;2、证人王某乙、卢某丙、王某丁、朱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丁某戊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供述和辩解;6、法医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认罪服法,均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卢某甲2010年3月31日供述,这是前年的事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一天晚上,我打电话叫胡某某、郭某等到我家喝酒,在喝酒时我给他们说,以前因收割机的事我与丁某戊吵过架,酒后去教训他一下,他们三个就同意了。饭后都喝的晕乎的,有人在我家拿的棍,有人在路边捡的木棍,去丁某戊开的颗粒厂打丁某戊。走到俺姑父丁某某开的颗粒厂门口碰到丁某戊四人去吃饭,我们就在厂门口等着。丁某戊四人饭后从东向西走,我就指着对他们说高个瘦子是丁某戊,他们就过去打了,具体他们是如何打的我记不清楚了,然后都回家了。当天晚上,我姑父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打架吗我说没有打架,然后就关机了,第二天坐车去浙江了。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在2008年8月2日卢某甲打三个电话让我去他家喝酒,我骑着摩托车去了卢某甲家,到了卢某甲家后已有八九个人在卢某甲家,喝酒时卢某甲说酒后去打一个人。酒场结束后卢某甲在他家找五根木棍,五人一人一根木棍,跟着卢某甲到夏芒路北镇X村丁某某的塑料颗料厂门口,正好遇到四个人自西往东步行和我们走对头,卢某甲说就是这几个人。我们等了有30分钟左右,丁某戊他们从东边过来,卢某甲说:“就打这几个人,”我们拿着棍跑过去,追上那四个人就用手中的木棍朝他们四人身上乱打,其中三个人跑了,丁某戊被打倒了没跑掉,都照丁某戊身上乱打。打时丁某戊还说我知道你们是谁了。我们也没有理会,乱打以后我们都回到卢某甲家各自骑车走了,

被害人丁某戊2008年8月5日的陈述,我在于阁西地开了个颗粒厂,我同丁某己,李某某、朱某某晚上加班吃饭回来走到饭店和厂子的中间位置,突然出来四五个人拿着棍打俺四个,丁某己他三个都跑了,他们几个都打我。当时我看清其中一人就是卢某甲。他们几个打我一二十分钟,就上车跑了。我就强爬起来,到于阁卢某丙的诊所去包扎了,又用卢某丙的电话给王某丁某电话让他开车把我送医院去,之后我就昏迷了,第二天才醒过来。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听其叔王某丁某电话说丁某戊被打了,伤势很重,让我联系医院的车。我在中医院的救护车上见的丁某戊,当时丁某戊已经昏迷了。

证人卢某丙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8月2日夜,我都睡了,有人敲门,我就开门了,一看是丁某戊,一身是血。丁某戊说,是卢某甲打的,你给我缝缝。当时丁某戊左耳朵,左眼头上有伤,我看处理不了,要打急救电话,丁某戊用我的手机给王某丁某电话说让卢某甲打一顿,他在于阁诊所,让他抓紧时间来。丁某戊打完电话就昏迷了,一会急救车来把丁某戊给拉走了。

证人王某丁某证言,在2008年8月2日夜,我在家接到丁某戊打电话让我抓紧时间到于阁村X组小名叫六的诊所里,他被卢某甲和还有一个像北镇街上修摩托车的打了,然后就把电话在挂断了。我到诊所后,丁某戊已昏迷,诊所的一个叫六的说打过急救电话。一会急救车来到把他拉到中医院治疗。我给我侄子王某乙打电话说,让他在医院找人抓紧时间治疗。

证人朱某某的2008年8月3日证言,昨天夜里10时许,我和丁某戊、丁某己、李某某四人饭后被四五个拿木棍男子拦住,用棍照丁某华、李某某身上打。一个胖子让那几个人打丁某戊,那几个人就照丁某戊头上、身上乱打。我吓跑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证人丁某己、李某某的证言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一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现场及被害人拍照的情况。

路桥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在2010年3月2日上午,该单位民警吴高月根据线索得知有个叫卢某甲的逃犯在路桥区X街道蔚蓝网吧上网,即组织力量于12时许赶到蔚蓝网吧,将正在X号机上网的卢某甲抓获,经查证:卢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列为全国网上逃犯。

商丘惠民法医鉴定所关于丁某戊伤情鉴定一份,证明丁某戊重度颅脑损伤系重伤。

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申请书各一份,经法院主持调解,卢某甲、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x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甲、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姬瑛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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