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汪某甲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汪某乙,男。

上诉人汪某甲因与上诉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汪某甲于2008年1月15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自离婚之日起的抚养费共计x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871.1元;二、判令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法定代理人,共计x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汪某甲和赵某某均不服原判,分别于2008年9月8日、9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04年3月15日,原告之父汪某乙与被告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子女汪某甲归男方汪某乙抚养,女方每月拿出抚养费120元至子女二十岁止。”现汪某甲在郑州市回民中学就读。原告之父汪某乙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被告赵某某没有直接向原告之父汪某乙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但被告赵某某帮原告报的数学、物理补习班等,并缴纳过相应的补习费。但根据现有证据,该院无法查清被告赵某某直接向原告汪某甲支付的补习费的数额。

另查明,被告赵某某在北京华联超市打工,月基本工资55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有效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中,原告之父与被告在2004年3月15日的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时间,意思真实,合法有效,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2004年3月15日起每月120元的抚养费。原告称口头协商每月抚养费增加到300元,未提供有效证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约定和法定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支付的抚养费增加到500元,根据原告目前的生活学习所需及被告的生活状况,为确保双方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该院酌定为每月170元为宜,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故被告从2004年3月15日至2008年8月31日前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为6820元;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有条件一次性支付以后的抚养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820元;二、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9月1日起每月26日前向原告汪某甲支付抚养费170元至原告汪某甲满20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汪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6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40元。

上诉人汪某甲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月基本工资550元与事实不符,要求赵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汪某甲满二十周岁时止。

上诉人赵某某上诉称,赵某某已超额支付抚养费,原审判决不公正,汪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不应私扣抚养费,应由汪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支付汪某甲抚养费。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另赵某某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审法院考虑到赵某某收入状况的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某支付汪某甲的抚养费数额及期限并无不当。上诉人汪某甲请求赵某某每月向汪某甲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二十周岁止。因汪某甲未提供赵某某有较高月收入的证据,故本院对汪某甲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赵某某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故本院按赵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汪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冯光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