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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民一初字第437号

原告徐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44岁。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1988年10月1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女儿张××。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不错,99年被告外出打工后就不再回家,不与家中联系,原告利用多种渠道打听被告的消息,但一直打听不到。被告至今近十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在家一直自己辛苦抚养女儿,被告至今毫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全部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和被告张某某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告徐某经人介绍和被告张某某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8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88年2月3日办理了结婚证。1989年8月1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张××。同时查明,婚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孟××、姜××、张××张××的当庭证言,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蔡县医药公司证明、上蔡县医药公司南街大药房证明、调查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只有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而本案被告张某某婚后长期外出,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与原告已分居二年以上,至今毫无音信。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被告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现原告徐某提出和被告张某某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新年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毕小强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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