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与苏某某、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住所地唐河城关新春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宁名义、李某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李某乙,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下称唐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原审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豫站)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苏某某与樊静系母女关系,2008年8月29日,原告与樊静、张鑫三人在被告华豫站长途汽车中心站购买郑州发往唐河,下客站为独树镇的客运票三张,车次为X号,发车时间是2008年8月29日18︰00。承运该车次的车辆归被告唐河分公司所有。当该车在许昌至南阳高速公路上行驶至独树镇地方时,客车司机告知原告与樊静三人已到独树镇并停车,原告及樊静等便在此下车,当樊静横穿高速公路时不慎被过往车辆撞伤,经方城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花费医药费及鉴定费816.3元。

另查明,樊静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颈县X镇X村上寺垴X号。

原审认为,樊静在郑州长途汽车中心站购买被告华豫站郑州发往唐河,下客站为独树镇的客票,樊静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华豫站应按合同的约定将樊静等人安全送到目的地独树镇。而负责承运此次车辆的被告唐河分公司违反约定,未将樊静等人送至目的地独树镇,据此,被告华豫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唐河分公司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樊静居住农村,原告苏某某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851.6元×20年=x元;丧葬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x元÷12月×6月=x.5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支持1000元。原审判决,一、被告郑州华豫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某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医药费及鉴定费816.3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x.8元的30%即x.74元。二、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唐河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本案双方运输合同在樊静下车客车驶离后已经解除,樊静下车后因自己重大过错横穿高数公路致使被其他车辆撞击身亡不属上诉人违约,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被告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人与樊静下车后穿越高速公路被其他车辆撞击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3、樊静被其他车辆撞伤是由于本人在该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的。4、一审遗漏重要事实;即撞击樊静的车辆已经赔偿原告x元,一审认定樊静死亡的经济损失是x.8元,原告起诉时的经济损失应为x.8元减去x元,一审对原告起诉时的经济损失计算和承担严重错误。樊静因自己重大过错发生事故,肇事方已经赔偿,不应重复主张。综上要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苏某某答辩称,原审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华豫站答辩称,本站非承运人、樊静下车合同即解除;本案是违约之诉,本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客运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尤其在高速公路上行使,不到站而停车让旅客下车的行为,是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不负责任的严重违规行为,也是毋庸置疑的违约行为。上诉人的观点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苏某某已从肇事车主处获赔,获赔数额应扣除的观点。审理认为,综合苏某某在原审中提供樊静生前在井陉县金都运输公司下属餐厅工作等证据及从樊静年仅25岁,新婚之际遭此横祸亲属遭受巨大痛苦的人性角度考虑,原审对本案当事人的归责并无不当。原审审判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唐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