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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略)。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0年4月2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杨某接受王勿桥乡个体工商户彭XX(另案处理)、付XX(另案处理)夫妇请托,介绍彭XX夫妇与原正阳县国税局汝南埠分局分局长刘XX(另案处理)认识后,斡旋彭XX夫妇购买原王勿桥乡国税所房产一事,并向刘XX转交彭XX夫妇行贿的现金x元,被告人杨某同时非法获利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将赃款退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经营“汇通连锁店”超市的个体工商户,2006年,被告人杨某接受王勿桥乡个体工商户彭XX、付XX夫妇请托,介绍彭XX夫妇与原正阳县国税局汝南埠分局分局长刘XX认识后,斡旋彭XX夫妇购买原王勿桥乡国税所房产一中,并向刘XX转交彭XX夫妇行贿的现金x元,被告人杨某同时非法获利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5月5日将所得5000元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述了2006年王勿桥的彭XX、付XX夫妇在买国税所房子时让他帮忙找人活动,并交给他6万元用于协调关系,他找到汝南埠国税分局局长刘XX,刘XX答应可以帮忙。2006年的一天,彭XX到他店里说听说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要卖,问他是否认识国税所的人,彭XX想买房子开超市,他说可以帮忙问问,他打刘XX的电话说明了彭XX夫妇买国税所的意思,刘XX说可以,大约4、5天后彭XX夫妇到店里,付XX问事情怎么样,他说可以,付XX让他帮忙操作,花点小钱把国税所的房子买住,他说可以,大约3、4天后,彭XX、付XX带着现金到店里,付XX把6万元现金交给他说:“这几万元不是个小数,你给我出个手续,不管你用说明方法把国税所的房子买住,我再把条子还给你,钱我也不要了”。他就给付XX打了个条,并注明收到彭XX现金6万元用于刘XX帮彭XX买王勿桥国税所房产,之后他就给刘XX打电话,刘XX过来后他们在一起吃饭,饭后他和刘XX到店里他把6万元现金拿出来,从中抽出5000元把剩下的给刘XX,说:“这x元是付XX他们给你的,让你帮忙买房子协调关系用的,剩下的5000元他留住了。”他想他从中间没少帮忙,刘XX也说他没少操心,让他拿着这5000元。当时钱在用报纸包着,钱交给刘XX时他妻子张XX也在场。付XX拿6万元的原因是付XX想买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又不认识人,想通过他和刘XX沟通沟通,做做工作,把房子买住,当时刘XX收了钱也说了帮忙让付XX买到房子。后来通过公开拍卖,由于竞争的人多,价格抬的比较高,付XX说花了六七十万元才把房子买住,花的6万元送礼也没有起啥作用,他当时找付XX要手续,付XX也不给他,反过来还找他借钱,实质上是想要回那6万元钱。后来他又找刘XX要,刘XX说钱也花出去了,也没有把钱退给他。他在开汇通连锁店时刘XX曾给他x元钱让他姐杨某帮忙买股票,当时打的有条。彭XX、付XX买房子时,他很明白的说是找汝南埠分局的局长刘XX帮忙,彭XX第一次来找他说这事后,他给刘XX打电话,刘XX说可以帮忙,也明说了是彭XX两口想买,当时国税所的房子只是说要卖,没有说拍卖的事,不让刘XX也不敢答应说帮忙的事,只是后来买房子的人多了才走拍卖程序。他把钱交给刘XX后,彭XX两口就直接和刘XX联系的,他没有再管这事了。他给刘XX拿的这x元是付XX托他买王勿桥国税所房子协调关系用的,他也找刘XX要过,但刘XX说协调关系花了,他没有说过用这x元顶抵他借刘XX的钱,买房子送给刘XX的钱和以前刘XX托他买股票的钱没有关系。

2010年4月16日下午六点多刘XX给他打电话是他妻子张XX接的电话,后来才和他联系上。他和姑父孙XX、妻子张XX、刘XX在店里见面,刘XX把他喊出去说事,孙XX也跟过去了,刘XX说检察院在查他给刘XX拿的彭XX两口6万元的事,事情比较严重,钱都跑事花了,刘XX也没得,刘XX是个公务员而杨某是个老百姓,让杨某先把这件事扛住,刘XX把这6万元拿出来。孙XX说让杨某承担责任可以,但是刘XX得把钱退出来,这件事是要判刑的,刘XX让他们放心,并说第二天9点把钱拿出来。刘XX说了之后,他当时想事情也只能这么办了,就让刘XX看着办。孙XX知道这件事是因为他知道检察院在查这件事后给孙XX说了这个事,后来刘XX打电话孙XX是一块跟着过去的。刘XX走后他和孙XX商量这件事不是小事,他一个人抗不住,所以就到检察院来把事情说清楚。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了他自2005年4月25日起任汝南埠国税所所长,2005年12月汝南埠国税分局成立,他任分局局长,管辖汝南埠、王勿桥等乡。汝南埠国税分局成立后原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闲置要出卖,彭XX、付XX夫妇想出三四十万元买国税所的房子,就通过杨某找他帮忙。他说可以到县局问问,当时县局说可能进行拍卖,他就对杨某说可以帮忙。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打电话说付XX(付XX)他们过来了,他和杨某等人在西关异都酒店吃的饭,吃饭后彭XX、付XX夫妇就走了。他和杨某来到杨某的店里,杨某把x元现金拿出来,从中抽走5000元,把剩下的x元亲手交给了他,并说:“这x元是付XX他们给你的,让你帮忙买房子协调关系用的,剩下的5000元我留住了。”他就把x元拿走了。当时杨某抽走5000元后把剩下的钱用报纸包好后交给了他,他就带走了,都是面值100元的钱。他收的x元借给正阳县城西关固始鹅餐馆的李宏杰x元用于在大林开沙场,其余的被他用于个人平时生活开支了。他和杨某及彭XX、付XX夫妇之间都没有什么经济纠纷。他收了钱之后,给杨某说尽量帮忙做工作。一次彭XX打电话说雷寨乡张伍店的张XX想买国税所的房子,他就出面去雷寨找张XX做工作,张X表示不再买了。后来因为买的人多了加上是国有资产,就走的拍卖程序。拍卖公告贴出后,彭XX、付XX夫妇给他打电话问怎么办,他说先报名、交押金,然后他再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后来局里进行拍卖,他从中为彭XX做了不少工作,当时就是请相关人员吃饭做工作。他听说县农场的张XX说要买房子,就在电力招待所请张XX吃了几次饭;袁寨的张XX说也要买,他听说后直接找张XX做工作,张XX、张XX他们都表示退出,没再竞买;还请过雷寨街上的雷XX风、寒冻的史X等在电力宾馆等地方吃饭,花了1万多元;请局里相关人员吃饭四次,花了3000多元,余下的是他的辛苦费,就没有想退给彭XX,主要是想占点小便宜。彭XX夫妇后来是以52万元的价格买到的原王勿桥国税所的房产。前两天听说检察院在查这事,他打电话问杨某情况,杨某的妻子说检察院的人刚来找过杨某,并说杨某在杨某姑父那里。下午7点左右他到杨某的店里和杨某及杨某的姑父说这事时,他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某说他给彭XX打了个收条写的是“今收到彭XX6万元,用于刘XX帮彭XX买王勿桥国税所房产”。他问杨某彭XX是否要过这笔钱,杨某说没有。杨某的姑父说他要承认这件事后果会很严重,杨某说这事杨某承担。他就说杨某要是承担他明天想办法借6万元给杨某,让杨某还给彭XX。第二天他没有借到钱就没有去找杨某。

(2)证人彭XX的证言,证实了2006年他和妻子付XX听说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要卖,就想找熟人把房子买下来,只是后来买家多了才听说要公开拍卖。第一次找杨某帮忙是2006年的事,他到县城西关汇通冷鲜肉批发店进货,向杨某了解房子的情况,并说想买房子开量贩,杨某说帮忙问问,几天后打电话说可以帮忙。他和付XX就到杨某店里,杨某说可以帮忙但是让他们拿点钱,付XX问得多少钱,杨某说得准备5万元,付XX说:“只要能花个三四十万把房子买住,拿6万元都愿意”。杨某说找的是汝南埠国税分局局长刘XX帮忙,他们以前和刘XX不熟,杨某和刘XX熟悉,6万元是为了通融关系。以前说不认识刘XX是因为害怕影响以后的生意。钱是付XX拿给杨某的,到2007年上半年他和付XX到国土局通过拍卖买到了房子,以52万元的价格买的国税所的房子。杨某也没有把钱退给他们,付XX想他们是通过正常的拍卖买到的房子,杨某没有起作用,还给杨某打电话说过要钱的事,但是没有要到。送给杨某6万元是在房子拍卖之前,钱是从亲戚那里借的,杨某说把6万元给刘XX了,认识刘XX是在送钱给杨某的当天,他们在一起吃饭,在买房子中间听说雷寨张伍店的张XX想买房子他就给刘XX打电话说,刘XX过了几天打电话说张XX不买了。

(3)证人付XX的证言,证实了刚开始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没有说是公开拍卖,所以才想通过杨某找熟人把房子买下来,只是后来买家多了才公开拍卖。是彭XX先和杨某联系,杨某说找好人并答应帮忙。她和彭XX一起去找的杨某,杨某说可以帮忙问问,但是让他们拿钱,并说要准备5万元,她说只要能花个三四十万把房子买住,拿6万元都愿意。在杨某店里,杨某说找的是汝南埠国税分局局长刘XX帮忙,他们以前和刘XX不熟,杨某和刘XX熟悉,6万元是为了通融关系。以前说不认识刘XX是因为害怕影响以后的生意。钱是她拿给杨某的,当时让杨某打了一张条。在买房子中间听说雷寨张伍店的张XX想买房子,彭XX就给刘XX打电话,刘XX过了几天打电话说张XX不买了。以前说不认识刘XX是因为担心时候影响他们的生意。他认识刘XX是在给杨某送钱的那天,他们在一起吃饭。在买房子期间刘XX没有说过为他们帮忙而花钱的事,通过拍卖他才知道拍卖不需要花钱,谁出的价高谁能买到。付XX说:“只要能花个三四十万把房子买住,拿6万元都愿意”。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了她是杨某的妻子,她认识王勿桥的彭XX和付XX夫妇,2006年彭XX夫妇托他丈夫杨某买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说这事时她也在场。当时彭XX到她店里进货,对杨某说:“听说王勿桥国税所的院子准备卖,估计得20-30万,你看你认识国税所里的人不能不能帮忙问问想买住房子开超市。”当时杨某说可以帮忙问问,彭XX说只要能买到国税所的房子花多少钱都愿意,找人家办事估计得花点钱,问杨某得多少钱杨某和刘XX联系后说得5、6万元,后来彭XX夫妇到汇通超市,把钱放在店里,彭XX的老婆付XX说:“这6万元也不是个小数,你得给我个手续,如果能买到王勿桥国税所的房子我再把条子给你们。”当时杨某给彭XX夫妇出了个证明条,然后杨某给刘XX打电话说彭XX夫妇把钱带过来了并让刘XX过去,大约半小时后刘XX过去了,彭XX妻子还给刘XX说:“刘局长这事让你操心了,如果能买到国税所的房子以后得好好感谢你”,刘XX说到时间尽量帮忙办。等彭XX夫妇走了之后,杨某当面将钱交给刘XX,后来刘XX回去了。后来她听杨某说彭XX是通过拍卖买的房子,认为花的钱多不划算,他丈夫找彭XX要条子彭XX也不给,还多次找她们要这6万元钱。昨天刘XX到店里找过她们,说检察院在调查这件事,准备当天9点左右把6万元送到店里退给检察院,结果到现在也没有打电话。昨天下午4、5点时,刘XX打电话问杨某的去向,她告诉刘XX检察院的人当天来了好几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买房子的事。大约7点多,刘XX过去了,之后杨某、杨某的姑父孙XX和她一块到店里,商量送礼的6万元的事,当时刘XX安排杨某别慌到检察院去,让杨某把事先揽住,刘XX是公务员,而杨某是做生意的没有什么影响,等到明天一早刘XX把6万元准备好送到杨某店里,等检察院的人再找时让杨某把6万元退到检察院就没事了,当时她丈夫说好。到夜里她和丈夫还有孙XX在一起商量认为不妥,她丈夫就到检察院来说明情况。

(5)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4月16日下午杨某到他家说以前帮王勿桥乡一个业务户买国税所房子的事,买房子的人给杨某拿6万元送给国税局的刘XX了,现在检察院发现了在查这件事,问他怎么办,当时杨某说自己没有得这部分钱。下午五六点时杨某又到家里和他商量这事,后来杨某家属打电话说刘XX到店里了,让杨某回去。他和杨某一块到店里,下车后他看见一个人拉着杨某往南走,他让张XX把二人喊过来到店里说话,二人还在门外说话,他就过去问对方姓啥,对方说姓刘,他就知道是刘XX了。刘XX和杨某说话声音很小,意思是让杨某说这个钱是杨某得了,因为刘XX是公务员,杨某是老百姓没事,刘XX还让他们放心,第二天九点把钱拿过来,不让杨某吃亏,然后刘XX就走了。后来杨某到他家里商量这个事怎么办,这时检察院打电话给杨某,他劝杨某到检察院把事情说清楚,杨某就去了检察院。听杨某说钱是2006年时王勿桥的买房子的两口子把钱交给杨某,杨某转给刘XX的。

3、书证

(1)身份证明。

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证实被告人杨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正阳县国税局汝南埠分局局长。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无犯罪前科。

(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涉嫌介绍贿赂犯罪的相关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入票据,证实案发后杨某退赃5000元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全额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向东

审判员刘莹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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