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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公路立交桥SH-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X路立交桥SH-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宋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郑州市管城区东城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臣、郭某某,洛阳市西山区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X路立交桥SH-NO.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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