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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张某乙,河南言华(略)事务所(略)。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5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亮、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程某伙同尹慧梅(另案)利用行使殡葬改革工作职权便利,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定,违法收取死者家属不火化费,而允许死者直接土葬。于2008年至2010年5月间,共收取x元,其中程某直接经手收取不火化费共计x元,该项收入由程某负责管理、经手开支。

被告人程某直接经手收取的该x元中x元用于其殡改办各种开支,下余款x元被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程某及同案犯尹慧梅的供述;2、证人胡某丙、李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张某、曹某某、黄某戊、杜某某、郇某某、胡某己、王某某、李某二、张某一、王某、李某三、岳某一、李某四、李某五、陈某二、龚某一、程某一、曹某二、陈某三、李某六、龚某、李某七、陈某四、欧阳某某、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高某一、杨某一、孟某一、孟某二、张某二、姜某、邢某某、李某八、欧某某、王某六、龚某二、王某七、李某九的证言;3、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反国家殡改制度,违法收取死者家属不火化费,允许死者直接土葬,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向领导瞒报的手段,将其经手管理的x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量刑6-7年。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辩称,我构不上滥用职权,死者火化不火化,收钱不收钱不是我说了算,是乡党委、政府定的,尹慧梅安排我收就收。钱只是经我的手过一下,收的钱交乡里和殡改办平时开支了。我没有多占,构不成贪污罪。

辩护人认为,孔庄乡殡改办收取的不火化费,是孔庄乡政府集体意识表现,应定为单位受贿罪,责任应有孔庄乡政府或直接负责人承担。由于程某收取的不火化费是非法收入,在没有上缴国库之前是不能认定为公共财物的,所以程某构不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证明被告人的部分支出情况,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公证书及丁海的证言一份,证明程某2008年5月以来经常给乡里主管领导和其他领导交话费,每年交有3000—4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程某在侦查机关的五次供述,自2008年5月尹慧梅分管殡改工作以来,我们殡改办共收入x元左右。我们收取的钱,都是尹慧梅安排,我直接从村X村主任那收取,其他没有任何人,包括尹慧梅向我转交过钱。这些钱交到乡财政所曹某某那发殡改办的工资x元,我们殡改办发08年6月份的工资x元,交曹某某购车款x元,交财政所黄某戊任务款x元,上交财政罚没款7000元,交给县殡改执法大队起尸费2000元及零星开支2000元,支群众举报费5000—6000元,支救助贫困户火化费3000元,支报刊费2600元,支宣传殡改条例租车及麦场防火花费3800元,殡改办车辆零星开支加油等花费x元,支招待费x元,看病人买礼品、烧纸、过节给领导送礼花费x元,媒体记者协调花费2600元,2010年5月尹慧梅要走殡改办存折上的x元。以上是我经手收取的不火化费支出情况,超出部分算我贪污,我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还供述在孔庄信用社用自己的名办过2个存折,用杜某某的名办过1个存折,用于日常开支和做粮食生意用的。

同案犯尹慧梅的供述,我从08年6月主抓孔庄乡殡改工作,殡改办有9个工作人员,都是正式人员,但工资属于殡改办发。有的死者家属不想火化,找村支部书记或主任,我们就按标准收死者家属不火化罚款,收钱后就允许死者土葬,不再追究。08年6月至09年4月,标准是8千元,返给村里1千元。09年、2010年的标准,在完不成任务的情况下,按胡某丙书记的安排,经李某某乡长同意,涨到1万元,返给村里1千5百元。这罚款没开票,会计程某有流水帐。我没有经手收过钱,都是我同意后,死者家属交给村支书,村支书再交给会计程某。我主抓殡改工作期间,大约收40多万元不火化费。这些钱,我们殡改办的每月内定任务和工资交给乡财政所会计曹某某,有时交给财政所的黄某戊,打没打条我不知道。除交给财政所的外,我们殡改办也支出一部分,如下乡加油、招待领导、看病人、烧纸等。孔庄乡殡改不火化土葬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村支书收的不火化费多,交给殡改办的少,有的甚至收了不交,还有的交了后又托县领导给死者家属退一部分。我不该违反殡改条例,以罚代火化,允许死者土葬,我有责任。

证人胡某丙的证言,我们乡殡改办存在收钱允许死者直接土葬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安排过尹慧梅殡改工作一定要按政策办,不出问题。发现不火化偷埋的,要及时处理,依法制止。对于偷埋对象户,罚没收入上交乡财政后,给殡改办发工资。殡改办人员的工资都让乡里作为经费和招商引资费用支出了。我安排过财政所会计曹某某和黄某戊对殡改办的罚没收入预以上交财政。这样安排是经过班子会研究定的。除此之外,殡改办具体收取多少款项,如何支出的,我都不清楚。我就知道他们上交乡财政除发殡改办工作人员工资外,用3万块钱买了一辆面包车,供殡改和纪检使用,其他开支情况我一概不知。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乡允许死者土葬不火化,向死者家属收取费用的事,我不是很清楚,没具体问,不知道收多少,怎么支出的,收费标准不知是谁定的。我曾安排过尹慧梅等人,让他们必须按上级文件执行,收取的费用必须交到乡财政所正式帐户,财政所再交县服务大厅,不准私设小金库。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对程某比较了解,经常见他,不知道他做没做生意。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我在孔庄乡殡改办工作,没经我的手收过钱。2009年7月,程某当时没在家,尹慧梅需要钱,她打电话安排我找程某的妻子杜某春一起到孔庄信用社取过一万块钱。因杜某春是文盲,取钱是我签的名。取过钱杜某春把存折拿走了,钱我交给尹慧梅了。我们殡改办除有时下乡加油、偶尔下乡吃饭、看病人、民政局领导检查工作招待外其他没有啥支出,从来没发过奖金、过节补助等。

证人张某丁证言,我在殡改办工作,工资是从乡财政所曹某某那里领。我也不知道殡改办平常花费是怎么支出的。殡改办没有发过过节补助和其他福利。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08年6月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计划生育指导站和乡殡改办人员的工资,让他们自己发,县财政局拨的这部分人的工资暂时不发给他们。这两个部门交来他们人员应发的工资数额后,我再给他们发工资。他们交来的这部分钱乡里作为经费开支(所谓的“小金库”),没上交国库,没走正式预算外帐户。08年至2010年4月2日乡殡改办通过会计程某共交来x元,是胡某丙书记安排收的,他不安排我也不敢收。这些钱都是用于乡政府办公,发补助等经费支出,现在还剩余511元。除此之外,程某还交了x元的购车款。

证人黄某戊的证言,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我共收殡改办程某交来x元钱,除一笔7000元没打收条外,其余都打收条啦。这些钱是胡某丙书记安排收的,没有下财政所的正式帐,而是作了一个小帐,以“帐外帐”的形式经乡长签字后支出了,乡长李某某、书记胡某丙都知道这事。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9日在孔庄信用社以杜某某名开户的存折,不知是怎么回事,存、取钱都不是自己签的字。

证人郇某某、胡某己、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没与程某做过粮食生意。

孔庄乡殡改办及程某经手收取不火化而允许死者直接土葬的证人证言:

李某二证实,09年底至2010年3、4月,孔庄村有5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张某一证实,09年7、8月至2010年初,杨楼村张书军、邵震德、冯金顶死亡交给尹慧梅x元,没火化就直接土葬了。

王某证实,邵震德死亡没火化是其经手交给尹慧梅的x元钱。

李某三证实,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小娄子村有12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手交给尹慧梅9000元,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都没开票。

岳某一证实,2008年至2009年11月,八里庄村有8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李某四证实,2008年至2010年春节后,李某村有5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李某五证实,2009年8、9月份,孟辛庄郇某贤的父亲病故,交给尹慧梅8500元。2008年8月,胡某明的母亲死亡,交给程某7000元,没火化土葬了。

陈某二证实,2008年11月,张店村有1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找尹慧梅汇报后,交给程某8000元,没开票。

龚某一证实,2009年夏,任庄村朱庄朱纪头的奶奶病故,经手交给尹慧梅8000元,龚西光病故交给程某5000元,郇某的爷爷死亡交给殡改办x元,都没火化就土葬了。

程某一证实,2001年任任庄书记期间,程某冬的母亲死亡交给程某4000元还是5000元,时间长记不清了。2009年孟长江的母亲去世,交给尹慧梅x元,返回500元。张如常的父亲病故,经我手交给殡改办x元,可能是交给尹慧梅了。

曹某二证实,2010年春节后,安庄村有1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9000元。

陈某三证实,大前年我们三陈某有1例以罚代火化的,交给程某5000元后就直接土葬了。

李某六证实,09年至2010年我们郇某村有3例没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后,交给程某x元。

郇某某证实,2009年9月,郇某村有1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9000元,没开票。

龚某证实,2009年姬庄村有2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李某七证实,李某村有3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交给程某x元。

陈某四证实,苗厂村有1例没火化直接土葬的,交给程某6000元。

欧阳某某证实,2010年段庄村有1例没火化直接土葬的,交给程某9000元。

王某二证实,郭河村有3例没火化直接土葬的,李某训死亡没火化直接土葬,交给程某9500元。彭庄一个妇女病故,我安排村主任王某六与乡里协调,交给殡改办9000元。之前尹慧梅刚接管殡改时1例交给乡里5000元,交给谁不清楚。

王某三证实,08年至2010年刘某村有3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王某四证实,08年高庄村有3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交给殡改办x元,没开票。

王某五两次证实,09年12月,代岗铺村孙瑾想的奶奶病故,经尹慧梅同意,向殡改办交8000元,当时程某不在家,后转给程某了。

高某一证实,09年至2010年高楼村有3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杨某一证实,2010年杨庄村有1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9000元。

孟某一证实,2010年孟楼村有3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孟某二证实,孟楼村有2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张某二证实,08年5月至2010年3月辛庄村有3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交给殡改办程某x元,没开票。

姜某证实,2010年春节后,大靳庄村有2例不火化直接土葬的,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x元,没开票。

邢某某证实,2009年11月份其爱人岳玉环的奶奶病故没火化,交给程某8000元,直接土葬了(与岳某一的证言相印证)。

李某八证实,09年其母病故没火化,请了乡殡改办一场客,又交给程某4000元(与陈某二的证言相印证)。

欧某某证实,其村李某兰去世,经手交给程某6000元;李某发的母亲去世,交给程某8000元;王某忠死亡,交给尹慧梅x元,当时程某不在乡里(与王某四的证言相印证)。

王某六证实,2010年4月份,其村许张氏死亡,家人不想火化,到乡里交给程某9000元后,就直接土葬了(与王某二的证言相印证)。

龚某二证实,龚自德的妻子死亡,和书记龚某一一起找到尹慧梅商量,同意不火化土葬,把5700元钱入到了程某提供的存折上(与龚某一的证言相印证)。

王某七证实,从08年6月以来,王某村共死亡5人,其中4人火化了,只有蒋都功死亡没火化,经尹慧梅同意,交给程某9000元,直接土葬了。

李某九证实,08年6、7月份,辛集村有1例死亡,找尹慧梅协商同意后,交给程某7000元,没火化直接土葬了。

相关书证:

孔庄乡政府证明一份,证实程某系乡干部、任信访助理。

孔庄乡X村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09年夏季该村蒋立昌死亡没火化,由村X组长交给殡改办程某9000元。

孔庄乡财政所证明一份,证实2008年7月25日收殡改办交殡葬违法罚款7000元;2009年2月27日收9000元,合计x元。

孔庄乡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三份,08年5月15日研究内容:尹慧梅主抓殡改工作,工资自发,每月上交x元;3月31日研究内容:相关财务;2010年3月1日研究内容:民政殡改尹慧梅主抓,季子常协抓,每年上交乡12万元,工资费用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改革管理条例复印件一份。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证明在我省不火化、直接土葬是不允许的。

商丘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X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不火化、直接土葬在我市是违法的。

夏邑县人民政府2002年X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县各有关单位殡葬管理职责。

夏邑县人民政府2002年第X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县殡改有关具体问题,其中第九条规定:坚决禁止以罚代替火化现象的发生。执行罚款时要出具行政事业收费发票,实行“收支两条线”。

程某、杜某某在夏邑县孔庄信用社的帐务明细表一份,证明程某帐户x、x,杜某某帐户x,三个帐户自2008年以来存款共计x元。

黄某戊提供殡改办乡财政相关财务往来帐目,证明孔庄乡殡改办人员的工资有殡改办交付乡财政后,由黄某戊负责在发放。

程某在孔庄信用社的两个帐户及程某使用杜某某名帐户发生的存取款凭证复印件231份,证明殡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孔庄乡村干部直接交程某不火化费一览表一份三页,证明08年以来经程某的手收x元。

户籍证明一份,证实程某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某辩称,其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全面,殡改办平时发奖金补助、车辆入户、给领导交话费等支出当时没说。殡改办收支没有帐是尹慧梅不让留帐。向乡政府交钱不是胡某丙证的那样,只对偷埋户罚款上交乡财政,也包括不火化直接土葬所收费用。具体不火化直接土葬收费标准是乡里定的。收钱也不是我一人经手,我经常接访不在家,也有其他人收的。郇某某、胡某己、王某某证实不知道我做粮食生意,不知道不等于我没做。李某二等37人证明我收x元是一面之词,我没有收那么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证明收取不火化费是乡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程某只是一个执行者,不能证明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李某二等37人的证言比较单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交的钱有一部分要向他们返回,存在利害关系,具体程某能收多少,单凭这些证人证言认定程某贪污x元不客观、真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应定单位受贿罪。被收取的不火化费,在没上缴国库之前不能定为公共财产,被告人构不成贪污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公证书及丁海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程某经常到移动公司交话费,但没提供交费凭证及相关证据,排除不了是替他人代交,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支出的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超越职权,违反国家殡改制度,以罚代火化,允许土葬,违法收取死者家属不火化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某情节一般,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瞒报等手段,将其经手管理的x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某典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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