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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杜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仲字第52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杜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刚,被申请人杜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新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在2005年3月1日就对全公司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后凡进公司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例外应该与公司签订合同,我们几次通知他,但他一直没交照片,也不填相应表格。到2008年4月份,我们再次通知他到公司签订合同。还专门通知了其所在售房部经理,让经理直接通知他,但他执意不签。公司员工有比被申请人到公司早的,也有晚的,都签了合同,说明不是公司不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被申请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平新裁字[2009]X号裁决错误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让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杜XX辩称,申请人在我工作期间一直没有通知我签合同。说2008年4月份通知售房部让我签,当时我正好休息,工作不满一年,我没有接到通知。08年8月份让我交身份证,我们认为是和我们签合同,可是并没有签,我们也不敢主动说与公司签合同。来的比我早的以及比我晚的,都没有签合同。我申请仲裁后,公司开始与职工签合同。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杜XX于2007年7月由申请人聘用,口头约定工资为800加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申请人工资制度进行调整,基础工资由800调整为1000元,另加工龄补贴,工龄不满一年的加50,满一年加150元,满两年加300元。杜x年2月份辞职时,领取工资为1150元。杜XX申请仲裁要求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提成,和因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书认为,杜XX要求支付提成的请求,因提成是双方口头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且杜XX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提成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杜XX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辩称,单位已通知杜XX签订劳动合同,但杜XX不愿意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本案公司未依法辞退杜XX,又未与杜XX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应支付杜XX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杜XX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杜XX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新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几种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之任何一种。申请人要求撤销平新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新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诉讼费4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赛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某方

审判员杜跃进

审判员魏宪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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