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申伟辉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妹。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伟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湖南火电建设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福舟,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申伟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金少健;被申请人申伟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柏福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未客观公正认定婚前财产,对共同财产及债务认定、分配不当,对房屋定价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判决,请求撤销原判,分清过错,认定申请人婚前财产,重新划分共同财产,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金5万元。被申请人申伟辉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财产分配基本公正,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本案只就财产处理问题再审。本案原审在双方财产的认定、分割上查明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略)人民法院(2006)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继祥

审判员蔡正强

审判员肖晶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