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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由新乡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桑某某和王现伟(另案处理)等人将位于新乡县X镇X村西北地里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开、推翻、矽钢片抽出,之后将变压器的铜芯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桑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与原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桑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桑某某和王现伟(另案处理)等人将位于新乡县X镇X村西北地里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拆开、推翻、矽钢片抽出,之后将变压器的铜芯盗走,销赃后将钱财挥霍。该变压器影响灌溉面积720余亩。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及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和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对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王xx、原xx、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某某在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桑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与原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原判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桑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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