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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一天,被告人柳某甲以1800元的价格在南阳市北京大道大众修车厂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一辆灰色轻骑110摩托车。200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柳某甲将该车以1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柳某乙。经查,该车系失主边XX于2008年3月2日在卧龙区X镇X村的被盗车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的供述、失主边XX陈述、证人金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被告人柳某甲以1800元的价格在南阳市北京大道大众修车厂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一辆灰色轻骑110摩托车。2008年4月份,被告人柳某甲将该车以1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柳某乙。经查,该车系失主边XX于2008年3月2日在卧龙区X镇X村被盗的车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济南轻骑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柳某甲供述:我是来自首的。08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北京大道的大众修车厂干活,有个修车的男的说有一辆摩托车想出售,我给他1800元他把摩托车卖给我了。他说过几天把手续给我,可一直都没给我。大概过了十天左右,我在我们村碰见柳某乙,他说想要这辆摩托车,我就把该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柳某乙。摩托车是灰色轻骑110两轮摩托车。

(2)、被告人柳某乙供述:2008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村南边碰见邻居柳某甲骑一辆摩托车,他说是朋友的摩托车想卖,我问有手续没有,柳某甲说朋友说有手续。过了两天,我用1800元的价格买了这辆摩托车。摩托车是灰色轻骑110两轮摩托车。我觉得这辆摩托车当时值2000元。

3、被害人陈述

失主边XX陈述:2008年3月2日,我在卧龙区X镇张衡小学西边被盗了一辆摩托车,是灰色轻骑110两轮摩托车。摩托车是2007年9月花3600元买的。

4、证人证言

证人金XX证言:二、三年前的一天,我看见我丈夫柳某乙骑一辆半新的摩托车回家,他说是在路上碰到一个不认识的男的,花1000元左右买的。是一辆灰色轻骑摩托车。

5、书证

(1)石桥派出所情况说明:2008年3月2日,我所收到石桥镇边XX报案称其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是轻骑两轮摩托车。

(2)潦河派出所情况说明:2010年6月27日,潦河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卧龙区X镇X村老柳某X组金XX驾驶的一辆灰色轻骑110型两轮摩托车。经查:此摩托车系边XX于2008年3月2日在卧龙区X镇被盗的摩托车。

(3)、潦河派出所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柳某乙、柳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0年6月28日、2010年7月2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潦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4)、被盗摩托车照片:显示被盗的摩托车。

(5)、被盗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拓号。

(6)机动车购车发票:x—3F二轮摩托车购车价3076.92元。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灰色轻骑x—37型两轮摩托车,并己发还失主。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对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车辆予以买卖,应视为明知是盗抢车辆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柳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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