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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与郑某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10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杨府山岠江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华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系温州市X区双屿达丰烟具加工场业主),男,汉族,52岁,住(略)-X号,经营地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林青青

代理审判员郑某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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