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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桐柏县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源生活广场一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初字28号

原告苗某某,男

被告桐柏县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

被告桐柏县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源生活广场一店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桐柏县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桐柏盛源公司)、桐柏县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盛源生活广场一店(以下简称桐柏盛源公司一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桐柏盛源公司、桐柏盛源公司一店即停止侵犯苗某某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并销毁侵犯苗某某权益的现有光盘。

二、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当日内,桐柏盛源公司、桐柏盛源公司一店共赔偿苗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一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苗某某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令

审判员龚跃伟

审判员樊立兵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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