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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秦轶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指控:2009年8月22日凌晨12时30分,被告人胡某因胳膊受伤在朋友谢金东、魏国生(二人均另案处理)的陪同下,前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急诊科包扎,值班医生赵某某检查伤情后认为属于外伤,建议去外科就诊,胡某认为赵某意刁难,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谢金东、魏国生见状也对赵某某拳打脚踢,在撕打过程中,胡某浩(已判决)赶来,后四人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系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胡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2、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3、本案被告人胡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同意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3、本案另一被告人胡某浩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本案是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各被告人责任大小基本相当,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

证实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x元。

2、收条一份

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已收到赔偿款x元。

3、建议书一份

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凌晨12时30分,被告人胡某因胳膊受伤在朋友谢金东、魏国生(二人均另案处理)的陪同下,前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急诊科包扎,值班医生赵某某检查伤情后认为属于外伤,建议去外科就诊,胡某认为赵某意刁难,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谢金东、魏国生见状也对赵某某拳打脚踢,在撕打过程中,胡某浩(已判决)赶来,后四人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左眼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认定,赵某某的伤情系重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9年8月一天,我、谢金东、胡某浩、魏国生、韩永学及韩的一个朋友分别开着我没挂牌的车和韩的车一块到社旗吃饭,晚上回到南阳,在光武路一个按脚店捏脚,我右腋窝下不小心被玻璃扎烂了,谢、魏把我送到卫校医院,在急诊科一个医生看看,说他这里处理不了,要我到外科处理,我喝晕了,想着气就骂他,他领我们去外科,到过道口,我们又吵他,我随手用左手打了那个医生,然后,谢金东、魏国生都上来打,胡某浩也过来打,我们四人都是拳打脚踢,从院里追到急诊科里面打,因喝晕了,我不知打到医生哪个部位,也记不起来他们打在医生哪里了。后来,我到中医院包扎,之后,我到派出所,承认自己打医生了。胡某浩被刑事拘留后,我一人到车站派出所,感到情况严重就跑了。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2、同案犯胡某浩的供述和辩解:

2009年8月22日晚上我朋友胡某喝醉了,被玻璃割伤胳膊了,然后两个朋友送他去医院,我开三菱车(豫x)到了医专急诊科,我到时,胡某他们三个和一个急诊科的医生在撕扯,我先上去劝,医生不听,朝我打了一拳,我就朝那个医生腿部踢了两脚。

我到时,看见胡某、谢金东、魏国生正在急诊科北门与医院院子交汇处围打值班医生,他们都照医生头面部打,我没打,追到急诊室过道里面,他仨都主要打医生头面部,我踢医生几脚。

该证据证实胡某伙同胡某浩等人殴打赵某某的事实。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

当天凌晨1点多,一个自称玻璃扎伤腋窝的受伤男子被另外一个男子扶着来我值班室就医,我经检查发现他没有危及生命的情况,建议他去外科处理,他非在急诊室处理,我带他给他指路去外科,走到急诊室过道尽北头与医院院子交汇处,受伤的男子一手抓住我白大褂,另一只手打我面部一拳,扶他来的男子也打我,又窜出来另一个男子也打我,我前后左右都遭袭了,我往急诊室跑,在急诊室过道,他们追上我,我脸朝西,看到四个男子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打我头面部,其中一个用脚踢我肚子上,他们同时打,我后来晕了,啥也不知道了。因接触时间短,都是陌生人,我辨认不出这些人。我认为这两次殴打是连续行为,造成我眼睛失明与这两次殴打都有关系。

该证据证明了被害人被打伤左眼的原因及经过。

4、证人证言

(1)证人于XX的证言

今天凌晨12点多,来了一群人,其中一个胳膊被玻璃扎伤了,赵某生让他们到外科进行治疗,这群人就开始骂人,受伤那个人先用脚把赵某生踹到地上,然后其他人上来用拳头打,用脚踢,赵某生挣扎起来后,一个四十多岁,头发稀的男的又上来朝头上打,往眼上打,其他人也上来往身上打,用拳头打眼。

我当时和赵某生一块值班,我看见一个光脊梁的男子由一个男子陪同过来看病,他告诉赵某生腋窝下被玻璃扎伤了,赵某生看后领他们出去说急诊室处理不了,得去外科处理,受伤男子骂着打赵某生头部一拳,打掉了赵某生眼镜,赵某生还手,在急诊室北门外面,三男子把赵某生挤到墙角打,我从背后推赵某生回屋,这几个人追回来打他(又来了一个人),在急诊室过道里,两个人堵住医生办公室门,另两个人站在他前面,四人前后打赵某生头面部,一个人用脚踹他堵住几下,把他打倒后,保卫科来人,这些人才走。我问赵某生是否做个CT,他说头晕看不见东西了,我们忙把他送医院眼科检查。

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起因和经过。

(2)证人郝XX的证言

昨晚12点30分左右,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右胳膊被玻璃扎伤,病号和赵某生陈某病情后,找医生告诉那个病号让他们去后三楼外科治疗,那病号先动手,把赵某生的眼镜打掉,赵某生还没反应过来,三个人都围上来拳打脚踢赵某生,我赶紧去拽,有个人抡拳要打我,没打到我,此时又过来大约两个人,也上前殴打赵某生,保卫科的人赶到拉架,余洁把赵某生拉进办公室,几个人有跑屋里打,受伤的那人和一个高个秃顶的也追着赵某某拳打脚踢,最后在保卫科的劝解下才停手。

当天凌晨,我值班,站在急诊科北门和我男友说话,看见一个胳膊受伤的男子和另外两个男子到急诊科,赵某生看看说是外伤要到外科,并带他们去北门,受伤的人动手打赵某生一拳,把他眼镜打掉,另外两个男子也上来打,这时又跑过来一个头顶头发稀的男子也上来打(打得比较厉害),保安也拉不开,赵某生往急诊科跑,他们几人在过道里追着打,主要打他头面部,也有踹他身体的,他前后各有两人在打,那几个人打了之后走了,赵某生眼肿得很,说看不见东西了,我们忙送他到眼科做检查。

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起因和经过。

(3)证人王XX的证言

昨天晚上12点30左右,我在医专门口值班,看见对面急诊室门口有5个人在打一个医生,我就走过来,看见这五个人用拳头、脚打一个医生,我就过去劝,这几个人打着打到走廊里,一个小个子用拳打朝医生眼部打一拳,赵某生就用手捂住眼,这时另一个子高,头发比较稀的人用拳头朝赵某生脸上打了几拳,后来这几个人开两辆车一南一北走了。

我正在值班室值班,听到外面打架,起身一看,急诊科门口有四个人正在围住打赵某某医生,他们用拳头打赵某生头上、身上,并用脚踢赵某上,我赶紧拉,赵某生跑进急诊科。

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起因和经过。

(4)证人陈XX的证言

我当时在休息室睡觉,我听见一个病号过来就和赵某某争吵,赵某某让这个病号去三楼外科包扎,这个病号一起的几个人就开始骂,我就听见这个病号用拳头朝赵某生打了一拳,然后就撕打起来,中间有撞到门的声音,然后就听见这群人打赵某生,我因为害怕,一直没出门,没看见有几个人。

该证据证实了证人在屋内听到了打架的起因和经过。

(5)证人胡XX的证言

第一次是我、陆三、胡某的弟弟,还有王勤召去医院给赵某某钱,他们不要,没办法我们把1万元钱交到医院他的帐户上了,第二次是我、陆三、王勤召、谢金东的爱人郭瑾一起去的,是胡某开的车,去医院给赵某某的账户上打3万元,第三次是我和谢金东的爸爸谢合一起,我山上几千块钱给赵某某,他们不要。这四万块钱是我家和谢金东、胡某三家平摊的,这四万还有医院预交金收据。

该证据证实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家属前去探望,并支付4万元住院费的经过。

(6)证人苏XX的证言

当天凌晨,我在门卫值班室睡觉,王保晋敲我们门说打架了,我起来看见有三四个人在急诊室过道尽北边与医院院子交汇处围打一个医生,我上去拉架,他们不听,继续打医生,医生往急诊科跑,他们追到急诊科过道里头第一个门与过道西侧凳子之间打医生,我也去拉,好像听到医生说:哎哟,我的眼呀,蹲到地上,随后这三四个打人凶手分乘两辆车跑了,他们主要打医生头面部。医生挨打的急诊科没有装监控,在院里打的地方装有监控,案发后公安人员已把监控录像拷贝走了。

该证据证实证人看到被告人伙同他人殴打赵某某。

5、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结论:赵某某的伤情系重伤。

该证据证明赵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6、书证

(1)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车站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该证据证明了案发后对同案犯胡某浩进行拘留、罚款。

(3)(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该证据证实同案胡某浩已判刑。

(4)协议书一份

该证据证实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x元。

(5)收条一份

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已收到赔偿款x元。

(6)建议书一份

该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危害后果,考虑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结合被告人胡某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曾江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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