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沈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797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刘某妻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沈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05)新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宝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立波主审、审判员董振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同村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王某当时年龄较小,因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按照当时的土地调整政策,不交陈欠的不给分地。所以王某的父亲与刘某口头协商,刘某代其交付欠村上的陈欠款2,372元,王某家所承包的土9.9亩由刘某经营,并承担一切村上及上级的费用。2002年王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略)。新户口地没有给王某重新分地。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取得原告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善意取得。原告要求自己经营自己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9.9亩是合法的,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营这几年的费用7,425元是不合理的,因为当初原告其父与被告口头协商时没有提到,再有原告一直也没有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反诉要求原告王某给付代其偿还的欠款2,372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鉴于2005年被告耕种了原告的承包土地9.9亩,按照当地包地的实际价格,2005年的收成由被告收获较为合适,但被告应予原告合理补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某于2006年1月1日将原告王某家所承包的土地9.9亩返还给原告王某经营;二、被告刘某2005年所耕种原告王某所承包的土地9.9亩的收入归被告刘某。被告刘某应给付原告王某土地补偿款(150元×9.9亩)1,48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三、反诉被告王某给付反诉原刘某代其偿还的欠款2,37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300元,计3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反诉费50地,实际支出费用300元,计40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如果上诉人返还2,372元,被上诉人不是白种了上诉人家的土地达8年之久,这显失公平,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给付8年的承包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刘某辩称:我是和上诉人的父亲口头协商的,我替他交陈欠款,她家的地由我耕种,8年来我耕种的土地都已向村里交纳了各种税费,上诉人要我交给她8年的承包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也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第(二)项要我赔偿9.9亩土地的补偿款1,485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

本院认为,刘某和王某的父亲口头协商取得王某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善意取得,现王某要求自己经营自己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关于王某提出被上诉人白种了上诉人家的土地达8年之久,显失公平,要求被上诉人给付8年的承包费的主张,因被上诉人在耕种王某家土地后已按规定向村里交纳了各种费用,且上诉人在原审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提出不应给付王某补偿款1,485元的主张,因原审判决后,刘某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同意原审判决,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宝平

审判员董振国

审判员冯立波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