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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司法局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饮食、娱乐、住宿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三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南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

上诉人南阳市司法局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为饮食、娱乐、住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司法局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南阳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阳市司法局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x元,其他款项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不再追究。

二、付款时河南省南阳市梅溪宾馆将起诉时所有条据(原始凭证)全部返还南阳市司法局。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三、双方已交诉讼费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某春

审判员郭晓普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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