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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奥德曼环保建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三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尧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德曼环保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奥德曼环保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曼公司)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军创公司应支付奥德曼公司8.5万元。在2009年3月20日前军创公司支付奥德曼公司2万元。剩余6.5万元在200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三、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则按原判决执行。

四、一审诉讼费由奥德曼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军创公司承担。(双方已交)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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