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尧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德曼环保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奥德曼环保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曼公司)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军创公司应支付奥德曼公司8.5万元。在2009年3月20日前军创公司支付奥德曼公司2万元。剩余6.5万元在200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三、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则按原判决执行。
四、一审诉讼费由奥德曼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军创公司承担。(双方已交)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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