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电信大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圣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欢,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数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两项共计2455元,由原告浙江华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晓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