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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高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一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四两项。2、改判婚生女陈XX随上诉人生活,由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3、依法重新认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认定事实:1999年陈XX和高X恋爱,2000年9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陈XX,后双方发生矛盾,经常生气、吵架。高X提出离婚,陈XX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准予高X与陈XX离婚;二、婚生女儿陈XX随原告高X生活,陈XX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付抚养费共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后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月10日前付清,支付至陈XX满18周岁止(即2024年12月1日);三、高X婚前财产被子10条归高X所有。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康佳牌43英寸背投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高X所有;黑色桑塔纳轿车2000一辆,海信牌29英寸彩电一台、床三张、沙发一套、整体厨柜一套,格力牌3匹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餐桌一套、志高牌1.5匹空调一台归陈XX所有。五、双方婚后债权债务、婚后双方所得现金x元,陈XX应给付高X现金x元。借张紧合x元,高X、陈XX各自承担x元。六、驳回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高X承担。

陈XX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女儿陈XX随高X生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二、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错误。三、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错误。四、原审判决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合理。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陈XX和高X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X提出离婚,陈XX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XX随陈XX生活,高X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起始时间从2009年8月1日至陈XX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全年的抚养费。高X对陈XX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的第一个休息日即周六、周日两天。特殊情况下,双方另外协商。

三、高X婚前财产被子10条归高X所有。

四、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康佳牌43英寸背投彩电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高X所有;黑色桑塔纳轿车2000一辆、海信牌29英寸彩电一台、床三张、沙发一套、整体厨柜一套、格力牌3匹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餐桌一套、志高牌1.5匹空调一台归陈XX所有。

五、双方婚后债权债务:婚后双方所得现金x元,陈XX应付给高x元。借张紧合x元,高X、陈XX各自承担x元。

上述协议,第三、四、五项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X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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