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网都宏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丰台区西木樨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千龙网都宏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X号。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韩国MBC公司是电视连续剧《宫S》的中国地区著作权权利人。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授权原告独家享有该电视连续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原告在该地区内处理盗版行为。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电视连续剧的播放欣赏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损失x元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认可侵权事实,但提出涉案影片已经删除,且该影片是其从案外人处购买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千龙网都宏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前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整;
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上的三部影视作品《师兄撞鬼》、《宫S》和《济公》不再向被告北京千龙网都宏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就上述三部影视作品不再有任何纠纷;
三、诉讼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康运
人民陪审员郭某武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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