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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松原市金盛石油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松原市金盛石油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某,经理。

被告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长春市人,吉林亿丰能源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7年初,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压裂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被告验收合格后已经使用。按合同约定2007年年末,被告应将工程款全部付给原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尚欠工程款x.52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亦同意偿还欠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原告工程款x.52元。此款于2010年1月开始,每月15日前给付x元至付清时止。如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某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常文艳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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