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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刑二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住所(略),原系宁都县公安局民警。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某省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敖某某,江某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宁都县公安局田头派出所户籍民警期间,与温建荣、朱某某等人相勾结共办理了227人在宁都县X镇空挂落户的虚假户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在为他人办理虚假户籍的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x元。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某辩解称:1、他不认识朱某某,也没有跟朱某某联系过,他只是帮温建荣办了假户口,并不清楚自己帐户上的人民币21万余元是朱某某转帐过来的;2、田头派出所知道电脑户籍系统密码的人不止他一人,他只为温建荣办了106人的假户口,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3、吴牧等三人并不是因为他给对方办了假户口才得以偷渡到德国的,张海及其他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等人的假户口也并非全是他一人办理的,因此,不能认定他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4、他在办理假户口的过程中支付了数万元工本费等开支;5、他是在亲属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

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赖某某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是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而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受贿罪追究赖某某的刑事责任;2、起诉书指控赖某某受贿x元证据不足,朱某某以张海、金秉康的帐号转钱给赖某某只有朱某某的供述,是孤证,且侦查机关在没有依法以涉嫌行贿罪讯问朱某某的情况下对朱某某做的询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3、起诉书指控赖某某办理了227人的空挂落户的虚假户籍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人也违规办理了假户口。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认定赖某某办理了106户假户口较为准确;4、赖某某办理假户口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赖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赖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证明赖某某的亲属于2008年10月17日将赖某某带到检察机关将其交给办案人员,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于2003年4月至2008年1月在宁都县公安局田头派出所任户籍民警,2008年2月至5月26日在会同派出所任外勤民警。认定被告人赖某某上述主体身份的证据有被告人赖某某的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材料。

被告人赖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担任宁都县公安局田头派出所户籍民警期间,先后与温建荣(在逃)、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勾结办理虚假户口,由温建荣、朱某某提供需办假户口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赖某某假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等名义,凭空将温建荣、朱某某提供的人口信息录入微机,共办理了227人在宁都县X镇空挂落户的虚假户籍。被告人赖某某在与朱某某共同勾结办理假户口过程中,朱某某按每户2000元或4000元标准付给赖某某好处费。其中,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朱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分21次先后付给赖某某办理假户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赖某某办理的227人虚假户籍中,有112人已迁至外省、市,115人仍虚挂在宁都县X镇。造成3人以吴牧、江某龙、林新生的虚假身份偷渡至德国,1人以张海虚假身份从事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活动,14人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中7人在深圳边境站有出入境记录,10人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发现并被限制出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黄惠莲(赖某某妻子)的证言,证明赖某某的工资卡是在2008年10月份给她的,她个人没有经济往来通过赖某某的工资帐户出入,她也没有和深圳的同学或朋友有经济上的往来。

(2)证人廖澄(2007年7月开始任田头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明在正常情况下是赖某某和临时工黄小金做户籍工作,所里的其他民警只是在刚开始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会帮助黄小金、赖某某登记办理身份证的工作。外流人口迁入落户不收费,本地人口迁出办理迁移证的每人收费6元,办理出入境的不收费。2007年8月份,宁都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到所里调查几个出入境人员的落户情况时,发现有几个人不符合落户手续空挂落户的人员。他知道这种情况后就问了赖某某,赖某某承认了是他办理的。后来局里派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此前还有很多空挂落户的情况,他就问了赖某某和黄小金,黄小金说没有违反规定做这些工作,赖某某承认这些空挂落户的全部是他一个人做的。

(3)证人邓朝阳(2007年7月开始任田头派出所教导员)、黄超(副教导员)、阮小春(外勤)、罗战明(外勤)、黄小金(合同工)的证言,证明他们没有办理过无任何资料将户籍空挂落户的业务。黄超、阮小春证明2006年8月份帮赖某某办理了一些身份证,除此外没办理过其他户籍工作。阮小春证明帮赖某某录入居民身份证时,是在已经登录了派出所户籍系统以后才会办理。罗战明证实没有做过户籍方面的工作。黄小金证实田头派出所落户主要是她办理,有时赖某某也会办理,她办理的户籍都是有正当落户手续的。

(4)证人郭福秀(宁都县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的证言,证明户口建户的情况主要有:①婴儿出生后建户凭出生证建户,如果在农村出生没有出生证的就要有村委会的证明;②对于遗漏户口的,本人要写申请,然后到村委会出证明,民警再去调查核实,再报领导批准才能建户;③对于退伍转业军人回原地落户的,凭军队的安置证明、退伍证到原籍地建户,对于两劳释放人员凭释放证到原户籍地落户。户口迁入的情况有:①农业户口要迁入的,需村委会在申请人的申请上盖章同意,派出所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开准迁证,凭准迁证迁入;②有稳定收入或固定住所、经济来源的非农业户口,由居委会在申请人的申请上盖章同意,派出所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开准迁证迁入。

(5)证人曾宁林(宁都县公安局户政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8、9月份,户政科接到局里国保大队民警余柏材核查出境人员吴牧、江某龙、林新生等三人的户籍情况,并反映田头派出所违规办户口情况。经到田头派出所核查,发现吴牧、江某龙、林新生的户口均是通过“大中专毕业生迁入和退伍转业迁入”,无准迁证迁入的形式办理落户,没有任何的落户资料。后经他们陆续核查,又发现大约有90人左右通过这种形式,没有任何落户资料在田头派出所落了户。国保大队又提供了一张16人的需核查的名单,经他们核查,除一人外,名单上其他15人都是田头派出所落户的并且没有任何落户资料,这一百余人都已迁出广东、瑞金等地。迁往瑞金的他们到瑞金删掉了大约有二十多人,迁往其他地方的都发了函给对方要求删除掉。

(6)证人余柏材(宁都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入境管理中队队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8月20日,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打电话叫他们核查吴牧,此人已偷渡到德国。他们到田头派出所核查,户籍电脑里有吴牧这个人,但没有吴牧正常落户的资料。8月27日,又接到出入境管理处来电要求他们核查林新生、江某龙,此二人偷渡到德国的法兰克福去了。局里户政科人员核查后,发现田头派出所还有许多类似这种没有任何落户资料并迁出外地的人员有90名。2007年10月19日,出入境管理处带来魏谋武等16人的协查函,要求协查这些人员办理因私护照的情况,经他们核查这16人,除一人是梅江某迁出去外,其余的都是由田头镇迁出去的,并都没有落户资料。2008年4月10日,出入境管理处又要求协查原户口在田头派出所现户口在南京的钟维敬,经查,此人无正当手续落户且户口还在田头,也没有开出迁移证。

(7)证人孔德平(2008年2月至田头派出所工作,3月接任内勤工作)的证言,证明他与赖某某没有打过移交,赖某某办理的空挂落户人员“王凯”、“钟维敬”的人口信息表上显示的办理人员是他的原因是因为2008年6月16日他删除这2人的户籍信息时是用他自己的用户名登陆户籍管理系统的,所以显示办理人员是他的名字。钟维敬的户口是2006年8月迁入的,当时他都不在田头派出所工作。他没有办理过无任何资料空挂落户的户籍业务。

(8)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谢蓉是他大女儿,现在从深圳出境进香港到新加坡读书去了。经辨认谢荣荣身份证复印件及谢荣荣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证实照片上的人是她大女儿谢蓉。谢蓉跟他说过,由于自己的户口在湖北省潜江某,为了方便到香港,她委托社会上的人花钱办了一个假户口,户口落户到广东省惠州市,办港澳通行证、假户口花了上万元人民币。

(9)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认识洪某雅和洪某宏,对方的籍贯是福建泉州晋江某。对方是通过社会上的关系在江某录的户口,由江某迁惠州来的,听对方说花了不少的钱。对方的名字是真实的,但身份证号码应该是假的。对方办理去港澳出入境手续留的是他的号码。

(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网上认识梁俊轩的哥哥,对方托他帮梁俊轩办港澳通行证。然后他在网上查到了一个姓朱某女的会办证,就介绍他们认识了。梁俊轩的名字应该不是真实的,因为他哥哥姓王。他和王先生到过朱某姐在深圳的家里,不知道朱某姐的名字,只知道她丈夫的名字叫张海,当时网上办证留的是张海的名字。经辨认,梁俊轩在广东省惠州市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上的照片是王先生的弟弟;经辨认朱某某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联系办证的朱某姐;经辨认赵亮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朱某姐的丈夫张海。

2、书证

(1)赖某某收受户名为金秉康、朱某某、张海的汇款明细清单(共计x元)。

(2)宁都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赖某某任田头派出所户籍民警期间,违规凭空落户227人。

(3)赖某某违规办理户口的名单。

(4)宁都县X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证田头镇X村无上述227人。

(5)宁都县公安局证明、身份核查表,证明吴牧、林新生、江某龙三人在宁都县X镇没有正当手续落户,现已偷渡到德国。

(6)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情况说明材料(附名单)、出入境记录查询资料,证明在宁都县无资料落户人员迁往惠州市的60人名单中,有15人有证照申办记录,其中已获批港澳通行证14人,已获批护照2人(梁俊轩、赵孝东),未获批准护照申请10人。

(7)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证明材料(附名单),证明洪某雅等56人的户口已由宁都县迁入惠州市惠城区。

(8)公安机关对同案人赵亮的逮捕证,证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以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赵亮(使用张海假名)实施了逮捕。

(9)相关违规落户常住人口信息表。

3、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底或2007年初,她通过别人从网上发过来的假户籍资料中了解到户籍民警赖某某的名字,她知道赖某某会做假户口这一行,便通过114查号台查询到赖某某工作单位的固定电话,通过固定电话找到赖某某并与对方初步谈了办理户口的事情,赖某某告诉了她手机号码。后来她到宁都的一个餐馆与赖某某见面,见面时就他们两人。她对赖某某说她把客户的姓名、出生日期给赖某某,让赖某某空挂户,并讲:“你帮别人办是多少价钱,我就给你多少钱”。她一开始叫赖某某办假户口时每户4000元,后来降到2000元的标准。她回到深圳后,把需要办假身份证的客户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内容发信息到赖某某的手机上,赖某某办好落户手续后,就会将客户的户口本、户籍证明托客运班车的人带给她,付给赖某某的报酬有时通过深圳至宁都的班车转交现金,有的通过银行付款。赖某某先后给过她两个手机号码,但她忘记了。通过对以朱某某、张海、金秉康三个帐户转帐给赖某某的书证辨认,她确认总金额为x元的银行转帐书证是付给赖某某办假户口的报酬。按照报酬计算,赖某某帮她办了50至60个左右的假户口,具体办了多少记不清楚了。赖某某帮她办的假户口只迁到惠州这一个地方。通过辨认由宁都县X镇派出所无资料落户人员迁往广东省惠州市名单及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可以确定陈鑫、方进贤等10人是她通过赖某某经手办理的,其它不排除还有她通过赖某某办理的,但是因为时间久辨认不出了。

4、同案人赵亮的供述,证明他除了赵亮身份外,还有朴进、张海、金秉康三个假身份。他妻子朱某某会为别人办理迁移户口赚钱。2007年初开始,他妻子朱某某又通过宁都县公安局的一个户籍警为别人办理假户口,他在外面联系了一些人到他妻子这里办理假户口。宁都的户籍警他不知道名字,也没有见过人。他主要负责在网上发帖子做广告,吸引别人找他们办理假户口。他使用的张海这个名字是他妻子朱某某通过宁都的户籍民警办的,办这个假户口是为了在银行开户,为了办假户口的资金进出不容易被发现。他用张海、金秉康这两个名字在深圳市X镇的工商银行开过户,这两个帐户上的资金是他和他妻子朱某某办假户口的资金,从这两个帐号上进出,其中转了一些钱给宁都的户籍民警,是他妻子去办理的。经辨认张海、金秉康户名转帐给赖某某的银行书证,确认是他妻子朱某某转给赖某某办假户口的报酬。他还以张海的身份在浙江某金华市的工商银行开过帐户,他搞假户口的资金也有一部分在该帐户进出,他记得从该帐户上汇过款给赖某某,具体哪几笔记不清楚,但他汇给赖某某的款应该是通过网上银行转给对方的。经辨认张海在浙江某华市工商银行三张存取款明细,没有意见。

5、被告人赖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06年下半年认识了温建荣。后来他在没有村委会证明的情况下帮对方亲戚的小孩办了出生落户。过了一段时间,又帮对方几个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明材料的亲戚补录了户口,帮对方公司的几个员工办理了户口。之后对方不断要求他帮忙办户口,他不肯,对方就威胁他,他出于无奈又陆续帮对方办了一些户口。对方请了他吃饭、住宿,给了两条烟,没有送现金给他,就是寄了大概有七、八千元左右的工本费、邮寄费给他。他自己也记不清楚帮温建荣办理了多少违规户口,有106人是经过了宁都县公安局纪检督查、户政、田头派出所及他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从电脑里确认的。所办的户口中,在2007年有三个人(吴沐、林新生、一个姓江某)偷渡去了国外。他不认识朱某某,从对方帐户汇入他工资存折上的钱他也不清楚。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赖某某所办理虚假户籍的数量认定问题。宁都县公安局出具了证明材料,证明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赖某某任田头派出所户籍民警期间,违规凭空落户227人;田头派出所所长廖澄的证言证明,2007年8月,宁都县公安局人员到田头派出所调查空挂落户的相关情况时,他问了赖某某和黄小金,黄小金说没有违反规定做这些工作,赖某某承认这些空挂落户的全部是他一个人做的;田头派出所的其他民警及职工均证明他们没有办理过空挂落户;被告人赖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他自己也记不清楚帮温建荣办理了多少违规户口,有106人是经过了宁都县公安局纪检督查、户政、田头派出所及他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从电脑里确认的,并供述不认识朱某某,从对方帐户汇入他工资存折上的钱他也不清楚;同案人朱某某和赵亮的供述则均能相互印证赖某某帮他们办理虚假户籍的事实,朱某某还供述她按每户2000元或4000元标准付给赖某某报酬,有时通过深圳至宁都的班车向对方转交现金,有时通过银行付款;此外还有户名为金秉康、朱某某、张海的帐户21次转帐计x元到赖某某工资存折的书证,经同案人朱某某和赵亮辨认,确认上述款项系他们办理虚假户籍时转帐给赖某某的。综合本案现有的上述证据,应当认定田头派出所空挂落户的227人均系赖某某所办理。

2、关于赖某某受贿的数额,起诉书指控的x元有同案人朱某某和赵亮的供述及相关转帐书证佐证,足以认定。

3、关于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没有依法以涉嫌行贿罪讯问朱某某的情况下对朱某某做的询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4、关于赖某某提出他在办理假户口的过程中支付了数万元工本费等开支问题,该开支系犯罪成本,不能抵减犯罪数额。

5、关于对赖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并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及实务中对受贿行为以及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是否属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的问题虽然存在争议。但本案有所区别,起诉书指控赖某某受贿x元系朱某某所送,但赖某某不只为朱某某一人滥用职权办理了假户口。根据赖某某的供述,他还在没有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下为温建荣办理了假户口。因此,对赖某某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6、关于应否认定赖某某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赖某某办理的227人虚假户籍中,有112人已迁至外省、市,115人仍虚挂在宁都县X镇。造成3人以吴牧、江某龙、林新生的虚假身份偷渡至德国(不论这三人是办户口前还是之后偷渡至德国的,他们在德国的身份在事实上就是赖某某所办理的虚假户籍),1人以张海虚假身份从事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活动,14人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中7人在深圳边境站有出入境记录,10人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发现并被限制出境。因此,起诉书指控晓雷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

7、关于赖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是宁都县公安局、宁都县纪委对赖某某办理虚假户籍的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后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已经掌握赖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赖某某的亲属将赖某某带到指定地点对赖某某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且赖某某归案后对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并没有供认。因此,赖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为他人办理了100人以上的虚假户籍,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在为上述部分人员办理虚假户籍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告人赖某某受贿后通过非法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归案后没有悔罪表现,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对赖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赖某某所具有的上述相关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赖某某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晓萍

审判员曾小育

审判员廖美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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