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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86年7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郑某贺,现年23周岁,次女郑某娜,现年20周岁,长子郑某庆,现年21周岁,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几年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仗,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自愿离婚。

二、家庭共同财产座落在前郭县X乡X村五间砖平房(价值人民币x元)、手扶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捷达车一台(价值人民币x元)归原告所有。

三、家庭债务x元,由被告偿还。

四、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归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文艳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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