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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韩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徐某某、邓州市陶营乡刘庄村委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申字第2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州市X乡X村委。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任该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徐某某、邓州市X乡X村委债务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徐某某原任村主任,以村委名义借款,申诉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且申诉人在该借款到期后不断追要,村干部为申请人出具欠款抵租金的字据,此案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代院长庞景玉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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