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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一组为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民提字第000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马某某,男,1962年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组长。

原审被告:邓州市卫生纸厂。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一组(简称南桥店一组)为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12日,南桥店居委会、一组、二组共同出资开办了邓州市卫生纸厂,并向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企业性质为集体。该企业由南桥店居委会经营到1996年,因经营状况恶化,同年7月,南桥店居委会决定由南桥店一组承包。南桥店一组在承包某间,原南桥店一组组长马某某以个人名义从邓州市X村信用社贷款x元投入到邓州市卫生纸厂。卫生纸厂马某某出具了收据。1998年5月23日,南桥店居委会、一组、签二组签定协议“卫生纸厂按现状做价给一组,卫生纸厂的所有贷款、外债、应付款由一组负责偿还,卫生纸厂归一组所有。”一组经营时间不长即停产歇业,现卫生纸厂财产已被一组处理怠尽。申请人的贷款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邓州市花洲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自愿于2009年7月18日前偿还申请人马某某贷款x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6月2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一、二审诉讼费4280元由南桥店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华

审判员闻志勤

代理审判员李新兴

二0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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