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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现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灵宝市城关镇黄金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9)豫法民再字第000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灵宝现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镇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黄金公司。住所地:灵宝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乐,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灵宝现代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灵宝市X镇黄金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30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查明,1999年1l月28日,现代公司作为乙方与城关镇政府、黄金公司作为甲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城关镇卫生巾厂的所有资产产权包括房地产和配套设备一次性转让给灵宝市新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土地面积为7.70亩,地面建筑物面积为1613.80平方米,全部资产总价款为150万元。二、付款期限为五年,从1999年12月至2004年12月,每年付款3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千分之六,最后一年将应付款及累计利息结清。第一次的付款时间为乙方在接到甲方移交的资产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将30万元移入甲方指定帐户。三、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甲方负责将应移交的资产及资料交给乙方,二个月内将资产所有权手续过户给乙方,并将资产所有权证书交给乙方,其过户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支付。五日内甲方将转让区内的一切杂物清理运走,人员撤走,不能影响乙方改建,逾期一日罚款200元。四、协议生效后,转让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和配套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所有权永远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涉。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完全遵照履行,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及30%的违约金。甲方应处理交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交接前和交接后的标的物不能有诸如抵押和担保的其他遗留问题,不能因此而影响乙方的生产、改建及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该财产转让协议还对转让财产的四至界限、甲方的原债权债务作了明显界定和特别说明。协议签订后,城关镇政府、黄金公司将转让财产交付现代公司使用。现代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向城关镇政府、黄金公司缴纳转让费2万元。但城关镇政府、黄金公司没有将转让财产产权变更过户。2000年7月1日,现代公司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杨某奇又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奇将台湾产牢单轴式低密度聚乙烯发泡网全套生产设备租赁给现代公司使用,期限十年,自2000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租赁费为每年5.8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现代公司应一次性向杨某奇缴纳二年租赁费11.6万元,第三年以后每年的3月1日前缴清本年度的租金。协议对设备的维修与改造、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现代公司于2000年7月1日向杨某奇缴纳租赁费11.6万元,截止2004年,现代公司共向杨某奇缴纳租赁费29万元。2001年9月12日,城关镇政府向灵宝市土地局证明:城关镇卫生巾厂其资产进行重组,产权仍归城关镇政府。2001年9月12日,城关镇政府又向灵宝市土地局出具证明:将城关镇卫生巾厂的资产产权决定转让。

另查明:现代公司是由灵宝市新华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成立的,2000年6月15日已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6月30日,黄金公司申请向灵宝市农行贷款,将其下属企业天宝石材公司予以抵押。天宝石材公司是由城关镇卫生巾厂与城关镇冷库两个单位组成,工商部门分别将这两个单位登记为两个独立法人。抵押后,双方没有到有关土地及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代公司、城关镇政府、黄金公司三方当事人对本院(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不再持异议。鉴于该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涉及到的所有事项不再有异议;

二、除原本院二审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事项以外,城关镇政府于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现代公司补偿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如城关镇政府不按期付款,城关镇政府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现代公司未履行款项的利息;

三、其他无争议;

四、诉讼费用按原本院二审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华

审判员闻志勤

代理审判员谢玉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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