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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初字第32号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省政府法制办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乔某某因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以已经同当地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已获得应得补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石伟

审判员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孙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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