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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甲。

诉讼代表人平某某、赵某某、程某某、韩某乙、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法、李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马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义马市交通局客运办负责人。

韩某甲因诉义马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义马市交通局与其通过协商达成协调意见,韩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25元,由上诉人韩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张森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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