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洛阳栾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X镇X村东城寺沟。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朝芳,河南大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物流公司)、洛阳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勘察设计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捷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勘察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郭朝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告委托被告对栾川县城寺沟的水文地质、地热地质进行勘察,2006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栾川县城寺沟地热井《水文物探定井勘察报告》一份,“认为该区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可以布置热水井勘探孔”,并“建议勘探井位定在6线X号点,热水层段埋深主要在1000-1750米,设计井深1780米,预计单井出水量30M/H左右,水温50°C左右”。随后原告在上述区域范围办理了《探矿权证》。2007年7月2日,在双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订立了《地热井凿井合同》,约定被告利用其技术和设备,为原告在上述地段施工热水井一孔,该工程包括:完成地热井的施工、下管、洗井、实验抽水、水泵安装及调试、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工程期限为原告付款之日起至钻孔终孔,工期为180天。2007年7月9日被告在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与河南油田腾龙实业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订立《地热井凿井合同》。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该公司。2007年7月19日、7月23日原告按合同向被告预付工程款50万元。2008年1月2日,被告给原告发函一份,称该地热井“已施工至1669.17米,达到合同预定深度。……水温19.5,没有达到地热水水温标准,但可以下管成井,开采常温地下水”,若原告“决定开采常温水,……下管时需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如果不愿意开采常温水,请将意见通知我方(被告)”。2008年3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9年6月29日,原告撤回起诉后,于7月22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月28日被告复函同意解除合同。8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工程款,同时支付x元违约金及x.6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洛阳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在与原告河南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订立地热井建设工程合同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构成非法转包和根本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且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互发信函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该工程包括:地热井施工、下管、洗井、实验抽水、水泵安装及调试、竣工验收等。经查明该工程只完成了地热井的施工,尚未进行下管、洗井等后续工程,表明该工程尚未竣工,亦未经过验收,原告可对该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后予以解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基于对被告为其出具的《勘察报告》显示“该地区水文地质条件良好”,“预计单井出水水温50ºC左右”,而与被告订立了《地热井凿井合同》,约定由被告利用其技术和设备,为原告在该地段施工地热井一孔。然而被告擅自与他人订立合同,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构成违约。同时根据2008年1月2日被告的函称“已施工至1669.17米,达到合同预定深度。……水温19.5ºC,没有达到地热水水温标准”。这说明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地热井凿井合同》中的“井口出水量温度不低于48ºC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被告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结合本案案情,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进行地热勘察、设计、办理探矿证等支付的费用x元、办理土地及土地附属物的费用x元,共计x元。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地热井凿井合同》,被告的凿井施工工期从2007年7月23日到2008年1月2日,并未超过预期(180天),同时原、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一方根本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河南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签订的《地热井凿井合同》。二、被告洛阳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x元。三、驳回原告河南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万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

顺捷物流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审理该案遗漏案件当事人,应追加实际施工人河南油田腾龙实业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参加诉讼。二、一审法院将该案分配给栾川县谭头法庭审理存在不当,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审判原则。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5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是极其错误的,不但违法,而且自相矛盾,恶意剥夺了上诉人在合同中的“自由、自愿”原则约定;原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更是令人费解。四、由于被上诉人擅自转让合同义务,不尽约定职责,且实际施工人“新疆分公司”亦代表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给上诉人开发项目的整体搁浅,探矿权证报废(超过开发时间),损失无法估量。而一审法院却仅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35万余元,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违约并返还上诉人预付的工程款50万元整。三、判令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x元。四、判令被上诉人拒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60元。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

勘察设计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解除的理由与事实不符。(2)对于已经解除的合同,法院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依法查清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所存在的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划分双方的责任。(3)一审法院判决的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4)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征地损失缺乏相应的有效证据的支持,很多证据只是个人打的白条,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的支持。二、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针对诉讼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审理。本案合同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合同解除这一事实进行审理,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条款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顺捷物流公司委托勘察设计院在栾川县城寺沟进行物探勘察。2006年4月,勘察设计院向顺捷物流公司出具了栾川县城寺沟地热井《水文物探定井勘察报告》一份,“认为该区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可以布置热水井勘探孔”,并“建议勘探井位定在6线X号点,热水层段埋深主要在1000-1750米,设计井深1780米,预计单井出水量30M³/H左右,水温50ºC左右”。随后顺捷物流公司在上述区域范围办理了《探矿权证》。2007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地热井凿井合同》,约定顺捷物流公司(甲方)委托勘察设计院(乙方)施工地热井一眼。该工程包括:完成地热井的施工、下管、洗井、实验抽水、水泵安装及调试、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工程期限为甲方付款之日起至钻孔终孔,工期为180天(如属甲方原因和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顺延)。工程造价:钻进每米1420元。付款方式: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钻机进入工地,甲方向乙方付工程款50万元,下井管时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工程竣工后,甲方必须付到全部工程款的80%,验收合格后三月内付清95%。留质保金5%(一年内付清)。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合同还约定,由于地质原因达不到第五条1-3款要求时,水量25-30吨/小时(不含30吨/小时)付工程款的90%;20-25吨时付工程款的70%;水量小于20吨时,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50万元,多余的预付工程款退还甲方等。合同签订后,2007年7月9日,勘察设计院将工程转包给河南油田腾龙实业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施工。2007年7月19日、7月23日,顺捷物流公司按合同向勘察设计院预付工程款50万元。2008年1月2日,勘察设计院给顺捷物流公司发函一份,称该地热井“已施工至1669.17米,达到合同预定深度。……水温19.5ºC,没有达到地热水水温标准,但可以下管成井,开采常温地下水”,若顺捷物流公司“决定开采常温水,……下管时需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如果不愿意开采常温水,请将意见通知我方”。2008年1月22日,勘察设计院再次给顺捷物流公司发函,要求协商合同善后事宜。2008年3月3日,顺捷物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勘察设计院继续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9年6月29日,顺捷物流公司撤回起诉,后于同年7月22日发函给勘察设计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7月28日勘察设计院复函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认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顺捷物流公司。2009年8月14日顺捷物流公司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与勘察设计院解除合同,要求勘察设计院返还50万元工程款,同时支付x元违约金及x.6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2007年7月2日,顺捷物流公司与勘察设计院签订的《地热井凿井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2009年7月22日顺捷物流公司通知勘察设计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009年7月28日勘察设计院的回函也同意解除合同。至此,双方签订的《地热井凿井合同》已经解除。勘察设计院将工程施工转包他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勘察设计院转包工程的行为并不是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勘察设计院的转包行为和顺捷物流公司的主张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根据《地热井凿井合同》,勘察设计院的实际凿井施工期限为2007年7月23日到2008年1月2日,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180天)。本案中所涉工程包括:地热井施工、下管、洗井、抽水试验、水泵安装及调试、竣工验收等,而该工程现只完成了地热井的施工,尚未进行下管、洗井等工序,表明该工程尚未竣工,已完工程造价尚不确定,故对顺捷物流公司要求返回5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勘察设计院为顺捷物流公司出具的《水文物探定井勘察报告》虽显示“认为该地区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可以布置热水井勘探孔”,“建议勘探井位定在6线X号点…预计单井出水量30m³/h左右,水温50ºC左右”,但是,勘察设计院所出具的《水文物探定井勘察报告》只是对地热资源的预测,建议施工勘探孔,不构成结论性意见。并且,双方《地热井凿井合同》还约定,由于地质原因达不到第五条1-3款要求时,按照出水量支付工程款。故顺捷物流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勘察设计院的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工艺问题,造成地热井不符合合同第五条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地热井在具备一定出水量,只是出水温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要求的情形,不能认为勘察设计院违反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双方订立的《地热井凿井合同》中的“井口出水量温度不低于48ºC”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的认定不当。因此,对于顺捷物流公司要求判令勘察设计院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诉讼费x元,二审诉讼费x元,由河南洛阳栾川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某涛

审判员王某喜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许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