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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14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7月份,付香林(另案处理)在内黄某中召乡X村赵XX家中盗窃一辆黑色钱江100型两轮摩托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549元,后在滑县X乡X村被告人张某某的菜棚旁边,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付XX的证言,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摩托车手续、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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