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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向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韶执字第32 号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韶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韶山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向某,男,汉族,韶山市人,X年X月X日出生,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韶山市人,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向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08年11月1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查,该案(2008)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向某交付执行款2300元给银田镇人民政府,3500元给本院,共计执行人民币5800元。现已对被执行人胡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向某已下岗,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08)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某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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