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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与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宣民初字第07786号

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都市晴园大厦X室。

负责人孙某某,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北控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略)。

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下称电子商会)与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下称慧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旭卿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子商会的负责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綦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子商会诉称:2007年8月14日,电子商会与慧聪公司签订了《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电子商会履行了法律义务和责任,慧聪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慧聪公司将主办方电子商会公开列入协办单位的行为,慧聪公司单方面实施颁奖晚会整体形象设计和背板内容制作的行为,违背了合作协议书的第二项第三条需共同确认的约定;慧聪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发布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协作关系,证明慧聪公司公开撕毁协议,单方撤销了该协议,符合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实和行为要件;慧聪公司没有支付《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画册的费用,电子商会收集整理了该画册的编辑工作,但慧聪公司没有履行支付义务,违反了规定。诉讼请求:1、要求慧聪公司支付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2、要求慧聪公司支付编辑出版《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画册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3、要求慧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电子商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网上下载的慧聪网电源评比页面,上面把电子商会列入协办单位。证明慧聪公司违约把电子商会列入协办单位,违反合同第一项之规定。

2、慧聪网《关于撤销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及公证书,证明慧聪公司违约将电子商会标注为协办单位并单方面解除合同,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3、网上下载“奖杯”照片,证明被告未经原告确认制作“奖杯”,构成违约。

4、网上下载“证牌”照片,证明被告未经原告确认制作“证牌”,构成违约。

5、网上下载“会场”颁奖晚会整体形象设计和背板内容照片,证明被告构成违约。

6、印制《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画册发票。

7、印制《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画册的协议书。

8、《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画册,证明原告支付了印刷费。

被告慧聪公司答辩称:对方违约在先,而不是我们违约,因此不同意电子商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慧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合作协议书》。证明该协议中规定甲方电子商会的权利是建议和配合,对活动本身没有主导权。

2、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及“2007年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和相关活动的紧急公告通知。证明电子商会违约干涉慧聪公司活动的正常开展。

3、关于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回复函。证明慧聪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

4、关于撤销和免除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参加“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候选及评定资格决定的通告。证明电子商会单方面解除了该企业的资格,干涉了慧聪公司的活动,构成违约。

5、关于对“解除《中国电源产品十大品牌评选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中国电源频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

6、关于解除《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颁奖晚会暨中国电源行业新春联谊文艺招待晚会合作协议书》及重新修订协议的回复函。证明是电子商会违约在先。

7、关于对“慧聪网”保持“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继续合作的意见函。证明电子商会违约。

8、关于对“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郑重声明。证明电子商会无中生有,散布消息,严重影响了慧聪公司的行为,诋毁慧聪公司名誉,严重违反约定。

9、《公证书》,证明电子商会发布撤销慧聪公司资格的郑重声明,声明的落款是2007年12月12日,但实际网页上是12月10日发布的。

10、《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证明慧聪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出版该画册义务。

11、慧聪公司与电子商会的上级单位中国电子商会签订的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2007年8月14日,电子商会(合同甲方)与慧聪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就双方在北京联合举办上述活动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项: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以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主办方可用于评选活动各阶段,活动组委会副主任由甲方委任;2、甲方对项目进程有建议、指导、配合的责任,但不涉及本次活动中任何费用的收取;3、甲方不得单方面联系有关活动参与方、赞助商等并收取任何费用;如有第三方有意参与活动,甲方应立即将第三方的信息、联络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等)传达乙方,由乙方负责接洽;4、在《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2007中国电源十大评选与产品设计大赛》宣传画册中,甲方负责领导题词、产业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活动介绍、十大电源产品评选、电源产品设计大赛、图片、资料等的收集、整理与编辑制作工作;乙方须在2007年12月15日前负责完成出版及制作印刷及负责相关费用;……第二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作为本次活动主办方承担本次活动中所有项目的运作费用,并负责收取所有有关本次活动的收入,包括赞助费等;2、乙方负责本次活动各种项目的策划、招商与运作,按项目的进程与要求及时与甲方沟通、调整阶段目标;3、乙方在颁奖晚会整体形象设计和背板内容制作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实施;4、乙方支付给甲方综合宣传服务费。第三项:协议期限。活动按年度连续举办,本协议期限自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第六项: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应就非违约方因此遭致的损失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责任;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接洽活动参与方并收取费用,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3、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对方应赔偿损失;……。第七项: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1日,电子商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及“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和相关活动的紧急公告通知》,就活动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通知。其中第一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同期举办的活动之一。主办单位:慧聪网。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作为全国电源行业企业代表,对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并协助其完成相关“评选活动”。2007年11月2日,慧聪公司向电子商会致《关于对“慧聪网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品牌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回复函》,就活动的进展情况、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评选结果等问题回复。2007年11月22日,电子商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发出《关于撤销和免除东莞市石龙富华电子有限公司参加“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候选及评定资格决定的通告》。

2007年12月3日,电子商会、行业协会向慧聪公司发出《关于对“解除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的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并附《关于解除重新进行合作的协议书及的补充协议书》。当日,慧聪公司回函电子商会,表示双方应严格按原协议履行。电子商会针对此函提出了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应坚持的立场和观点。

2007年12月10日,电子商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做出《关于对“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活动郑重声明》,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内容包括:暂时停止进行电源行业“专家评定”阶段相关工作,评选结果和活动另行通知;取消2007年12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主题报告会及活动”;“慧聪网”单方面发布进行的评选过程和产生结果、颁奖活动及任何活动承诺信息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和北京电源行业协会无关;活动联合主办单位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方案和补救措施,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力。

2007年12月13日的慧聪网上登载《关于撤销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其中部分内容有:“评选”协办单位之一为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与本次活动没有任何关系;“评选”12月28日14:30-17:30如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并在北京和平宾馆为所有电源人准备了丰盛的慈善晚宴;慧聪网已对电子商会违约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经过慧聪网法律部与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组委会商议,决定撤销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委会为协办单位,全程由慧聪网主办与承办。

2007年12月15日,慧聪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约定慧聪公司主办论坛,中国电子商会应邀请为此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查明,电子商会、慧聪公司各自编辑、出版了画册《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

后,电子商会举办了2007中国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慧聪公司举办了“评选”活动并召开2007中国电源产业十大评选新闻发布会。

现电子商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慧聪公司支付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违约金共计50万元;支付编辑出版《走向辉煌的中国电源产业》画册费用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子商会与慧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民事合同。签约后,电子商会、慧聪公司按照协议进行了前期合作,后双方出现意见分歧并各自致函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声明。其中,电子商会于2007年12月10日在网上发布声明,表示“慧聪网”单方面发布进行的评选过程和产生结果、颁奖活动及任何活动承诺信息与其无关。慧聪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发布声明,表示活动如期举行,并且撤销电子商会为协办单位。从以上两份声明看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解除合同协议,但是均对外公开表达了解除合作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合作协议书》实际已经解除。协议解除后,双方按照各自意愿继续举办了论坛、评选活动以及画册的出版、印制工作,均属单方行为,不受合同约束,故电子商会起诉要求慧聪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慧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画册费用的诉讼请求也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x-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赵旭卿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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