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白××、刘××与被申请人唐河县××信用社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再字第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

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广都。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河县××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

申请再审人白××、刘××与被申请人唐河县××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一审被告古××、王××、楚××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唐桐民初字第X号判决。被告古××不服该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白××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5)豫法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白××的申诉。原审被告白××、刘××不服,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3月24日,被告古××在原告××信用社处借款15万元,由被告刘××、王××、白××房产作抵押,被告楚××为保证人进行担保。被抵押的房产经评估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9月5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五被告均未还款,在原告多次追要下,五被告于1999年9月27日在原告处以被告古××名义借款15万元将3月24日借款利息付清,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9年9月27日至2000年3月17日,并约定仍以被告刘××、王××、白××房产作抵押,楚××为保证人进行担保。担保期间为1999年9月27日至2001年9月27日,白××、刘××、王××、楚××分别在借据凭证上签字认可。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王××于2000年11月27日将此前利息支付,本金15万元至今未还。

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古××在原告处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且被告古××不持异议。其余四被告对借款进行担保也没有异议,故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古××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白××、王××虽对借款以房产作抵押,但未再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三被告的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楚××虽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原告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免除楚××的保证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上对利率约定不明,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故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二、被告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1999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白××、王××、楚××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古××负担。

古××上诉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在认定上诉人于1999年3月24日在××信用社贷款,由被上诉人刘××、白××、王××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楚××提供保证担保,在该贷款未按期归还时,借贷双方又以换约延期还贷的方式,于1999年9月27日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上述担保人继续担保的事实后,仅以换约时,对房产抵押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该笔款实际上是由白××、刘××、王××三人用于做煤炭生意了。该事实有我们之间的协议书为证。故该款不应由我偿还。

刘××辩称,本人虽然在第二次贷款手续上签了字,但该次贷款时,因原抵押的房产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故原审认定该次抵押无效是正确的,该贷款本人也没有使用。

白××辩称,我的房产在抵押贷款时我不知道,且也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行为无效。我也没有使用该贷款,不应由我偿还。

本院二审另查明,白××、刘××、王××在第一次办理贷款手续提供担保时,其房产均被评估登记,且房产证由××信用社质押。现白××、刘××、王××的房产证仍被××信用社质留。2003年11月13日,××信用社向古××下达贷款催收通知书,古××在该通知上签字,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古××与被上诉人××信用社于1999年3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法之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被上诉人白××、王××、刘××自愿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楚××作保证担保,抵押的房产经评估后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应认定上述担保行为有效。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双方于1999年9月27日重新办理借款数额相同的借款手续,冲抵旧贷,实质是以贷还贷。原抵押人继续为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虽然没有再次办理抵押登记,但因新贷与旧贷属同一法律关系,且抵押人房产证一直质押在抵押权人处,故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应认定为有效抵押。关于双方约定的抵押期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被上诉人楚××为新贷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依法应免除其保证责任。原审在认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王××已于2000年11月27日将此前利息支付,却判决让债务人自1999年9月27日(即新贷发生之日)起计付利息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称自己没有使用该借款故不应偿还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4)唐桐民初字第X号判决。二、古××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信用社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00年11月2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日止。三、刘××、白××、王××在各自提供所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用社对该房产折价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由××信用社负担5510元,古××负担5510元。

原审被告白××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第二笔贷款实质是以贷还贷,且白××对第二笔贷款也签名以房产抵押,原判判令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问题,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信用社应在2004年3月17日前行使权利,根据卷宗材料,信用社在2004年3月1日诉至法院,法院当日立案,故信用社起诉不超过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白××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白××、刘××不服本院二审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充分证明2004年3月1日的立案日期是虚假的,信用社没有在2004年3月17日前向法院起诉,驳回通知认定信用社起诉不超过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错误。2、第二次贷款未办理抵押手续,白××、刘××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同一、二审。

本院再审认为,古××与××信用社在1999年3月24日签订的15万元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由白××、王××、刘××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楚××作保证担保,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应认定抵押担保行为有效。借款到期后,古××与××信用社于1999年9月27日又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当日用新借贷款偿还了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实质是以贷还贷,白××、王××、刘××对此均明知,均又签名为该笔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楚××作保证担保,且白××三人房产证始终在××信用社存放,虽然没有再次办理抵押登记,但综合本案情况应认定为有效抵押。关于申请人诉称立案时间超出担保期间的问题,1999年9月27日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00年3月17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信用社应在2004年3月17日前行使权利,根据一审卷宗材料,××信用社诉状显示其在2004年3月1日诉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时间显示法院于当日立案,故信用社起诉不超过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一、二审均认定楚××的连带保证责任因××信用社未在保证期间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免除,本院再审予以认可。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利率约定不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00年11月27日起支付。综上所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4)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李某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