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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02983号

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略)村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略)村民,住(略)。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5月19日与胡家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租赁胡家店村金牛山荒山合同,承包租赁面积为19亩,四至为:北临崖、西至山脚、东临山崖、南至胡前路。南边:东起山崖至西安景山地。西边:南北宽260米。租赁期限50年,合同履行日期为2004年5月19日至2054年5月18日止。原告一次性交费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强行将原告承包范围内的金牛山西南部的约有0.3亩地经营、管理、收益。为此原告多次找村干部解决,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经营、收益的属原告承包范围内的胡家店村金牛山处荒山交归原告。

被告杨某某辩称,修“密三路”的时候,我家的口粮田被占0.9亩。由于我村村委会一直没有给我补地,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胡为贺说让我先种这块地。我是在原告承包土地之前就种植这片土地的,我认为这块地是我村村委会补给我的口粮地。另外,是我先使用这块地后原告才与我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而且村委会也没有找到过我让我归还原告土地,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9日,北京市(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原告邱某某签订了一份《金牛山荒山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1、村委会将金牛山出租给邱某某,山场面积19亩,山场四至:北临崖、西至山脚、东临山崖、南至胡前路。南边:东起山崖至西安景山地。西边:南北宽260米。2、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04年5月19日至2054年5月18日止。3、一次性收取租赁费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4、负责水源、电源,在不影响大田浇地的情况下供水。二、邱某某的权利和义务:1、邱某某一次性交纳租赁费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2、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及山上树木,不得转租他人。3、有权自主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4、水电费自付,不准相扰周边果农的利益。三、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地或其他依法拆迁情况需占用邱某某租用场地时,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由邱某某享有。四、违约责任:在租期内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条款的,按租金的2倍给予对方经济赔偿。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合同的当日,邱某某向村委会预付了50年承包期内的全部承包费,共计人民币x元。邱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至今,邱某某承包的19亩土地中的约0.3亩土地一直被杨某某经营、管理。现邱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杨某某将其经营、收益的属邱某某承包范围内的胡家店村金牛山处荒山交归邱某某经营、管理。

另查明,1、邱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前,杨某某即开始在涉案的0.3亩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杨某某的经营、管理行为未经村委会合法批准。2、证人胡为贺未出庭作证;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的证据佐证胡为贺的证明。3、村委会曾经找到过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将涉案0.3亩土地交由邱某某经营、管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牛山荒山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明》,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邱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邱某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告杨某某虽在邱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前即开始在涉案的0.3亩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但由于杨某某的经营、管理行为未经有权机关依职权批准,且现村委会亦不认可杨某某对前述0.3亩土地有经营、管理权,所以,杨某某在邱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应当立即将该0.3亩土地交由邱某某使用,并不得妨碍邱某某在其承包地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杨某某所称涉案0.3亩土地,系村委会因其家口粮田被国家征占后补给其家种植的口粮田的辩解,因杨某某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在邱某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北京市(略)金牛山的山场,面积十九亩)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的土地(约零点三亩),全部交归原告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启如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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