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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叶梦,女,1982年7月14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略),同年2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逮捕。现押沈丘县看守所。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峰、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辛(另案处理)自称河南省委某领导的亲戚,以能让学生上军校为名,骗取王某丙20万元、位某某10万元、陈某某、韦某乙20万元;以能把刘某某的工作调到郑州市公安局为名,骗取刘某某10万元;隐瞒已和王某辛结婚生子事实,与徐某某结婚,骗取7万元;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军转干部、高干子女,以能办理上军校为名,骗取阮某52万元;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河南省委某领导的亲戚,与唐某某交往,以买房、转士官等为名,骗取唐某某58.5万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指控的前4起事有,但没有那么多金额,从王某辛手里拿走30多万,没骗阮某、徐某某的钱,也没有以转士官为名,骗取唐某某钱,请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委某领导的女儿,伙同丈夫王某辛(已判刑)以能让学生上军校为名,于2007年1月骗取陈某某、韦某乙各10万元,4月骗取位某某10万元,7月骗取王某丙20万元;以能调到郑州市公安局为名,6、7月骗取刘某某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与王某辛2005年3月网上认识,后在临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告诉他我是河南省委常委XXX的女儿,郑州市二十一世纪小区的房子是省里安排的。事实上,王某辛也知道我不是XXX的女儿,二十一世纪小区的房子是我租的。2007年春节前,我告诉王某辛可以帮人上军校,每个指标需8万元左右,王某辛听后与谁联系的不知道。春节前,一个喊王某辛表叔的人往王某辛银行卡打10万元,王某辛取出后告诉我是上军校活动经费;7月,和丈夫王某辛以帮助王某己的丈夫调到郑州市工作为由,收取10万元;8月,一个教师向王某辛的卡上汇20万元。我俩以帮人上军校或调动工作为名,共骗60万元左右,这些钱,大部分是经王某辛手取的,他有时给现金,有时给我银行卡,我带走38万元左右。

2、同案犯王某辛的供述:2005年上半年谈恋爱时,张某某说是XXX的女儿,我俩2006年2月24日在临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知道她在郑州的房子是租的,她回我家也说是XXX的女儿,但她父亲张占波说她与XXX没有关系。我办了好多银行卡,亲戚朋友给的钱,全给她了。2007年1月,张某某问我亲戚有想上军校的没有,她能跑成名额,每人需10万元左右。我联系5家孩子愿上军校,刘某某、韦某丁各汇我卡上20万元,位某某10万元,卡由张某某拿着。8月以后,家长问事办得咋样,她说马上下来、办不成退钱、去北京要钱等之类的话,后来从家出走,联系不上了。另外,以帮刘某某调到郑州工作名义骗他10万元。

3、被害人陈某某陈某:2007年1月,经韦某乙介绍,认识韦某丁及女儿韦某杰,交谈中韦某丁得知我朋友儿子想上军校,韦某丁说韦某杰的表叔王某辛及表婶能办这个事,表婶是XXX女儿,并催我给朋友联系,朋友汇来15万元,2007年1月29日,我将此款汇到李蕾卡x上,8月未收到录取通知,便向韦某丁要钱,他退还5万元,余10万元没给。

4、被害人韦某乙陈某:2007年1月20日,韦某丁要我儿子上军校,说女儿韦某杰的表叔、表婶可办这事,表婶是省宣传部长XXX女儿,一个12万元。25日,我向李蕾卡x上汇12万元,3月5日,我又汇2万元,8月也没见到录取通知书。后来还我9万元,余5万元未还。

5、被害人位某某陈某:2007年3月,王某灵说弟媳是省委宣传部长的女儿,可帮助上军校,我叫给办一个,他叫我找王某辛联系,电话中,王某辛说需交10万元,并把他的工商行卡号x发到我手机上,4月20日,汇给他10万元,后未办成。

6、被害人王某丙陈某:2007年高考后,儿子王某及妻侄卢雷彪考得不好,还想上军校,我问迟某,迟某介绍刘某某可帮忙,我、迟某见到刘某某后,刘某某说通过XXX的女婿上军校,7月24日,我让卢立明汇到刘某某妻子卡上40万元。8月底知道受骗了。

7、被害人刘某某陈某及证言:2007年春季一天,王某灵说王某辛要把他弟兄几个要调到郑州工作,我问是否也把我调去,次日,王某灵说王某辛可以把我调到郑州市公安局,6、7月,我给王某辛送钱累计10万元,但到现在也没去郑州上班。

2007年春节前,与王某涛(王某辛之弟)等人吃饭时,王某涛说王某辛是XXX的女婿,可办理上军校的事,问我有无上军校的。3、4月份,王某辛之哥王某灵也说有上军校的,王某辛可以帮忙。7月23日,迟某说有人想上军校,我问王某辛,他说能办,把钱汇过去,24日,学生家长王某丙委托一姓卢的找我,一块去建行给王某辛汇钱,妻子王某己要我谨慎点,我把交给的40万元汇去一半,但后来未办成,9月份去郑州,他老婆离家出走了。王某辛建行卡号x。下余的已退还王某丙。

8、证人韦某丁证言:王某辛是我表弟,从亲戚那里知道其妻张梦是XXX女儿。2007年1月,王某辛在手机中说手里有上军校指标,叫我问下谁愿意上。韦某乙汇到李蕾卡上14万元,陈某某汇15万元,这钱汇给王某辛2次,共20万元,因事未办成,我退还陈某某5万元、韦某乙9万元。

9、证人韦某戊证言:韦某丁是我父亲,王某辛是我表叔,王某辛之父说他是XXX的女婿,可以办理上军校之事。1月份,韦某乙向我丈夫李蕾卡上汇款计14万元,陈某某汇15万元,以便子女上军校,我往王某辛工商银行卡上汇10万元、8万元,并送现金2万元,下余的钱,父亲还给韦某乙9万元。

10、证人迟某证言:认识刘某某。今年高考后,王某丙说儿子王某、妻侄卢雷彪高考不理想,问有无途径上军校,我领他见刘某某,刘某某说通过XXX的女婿可以上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7月24日,卢雷彪的叔叔按照刘某某的安排汇给刘某某40万元,8月份,刘某某说办不成,退20万元,另外20万元给办事的人了。

11、证人王某己证言:2007年春节期间,王某涛说王某辛是XXX的女婿,要把他弟兄几个调到郑州工作,刘某某通过电话问王某辛是否真的,王某辛说真的,刘某某为调到郑州市公安局,送给王某辛累计10万元。

王某辛说可以帮人上军校,7月24日,一家长托刘某某在建行向王某辛汇款20万元,未办成。王某辛还骗他老表20万元,王某涛内弟10万元。

1ぁ酥先瞻ぞ灾貉酰竿喚U的郑州市二十一世纪社区胡适X号楼X室,经我手租给一个20多岁的女子,房租每月1200元,契约书上,女子写的她丈夫王某辛的名字,其丈夫是个军官。

13、证人王某庚证言(又名王X):弟兄4人,分别是我、王某全、王某辛、王某涛。王某辛说妻子张某某(又名张X)是省委宣传部长XXX的女儿。2007年5月与刘某某喝酒时,我说弟媳张梦要把我调到郑州市交通局工作,几天后,刘某某问我是否也把他调到郑州工作,我问张梦,她说可以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得十几万,我告诉刘某某,后来刘某某打电话问王某辛,并到郑州找王某辛跑调动之事,听说给10万元,但我没见。

14、证人杨某某证言:张某某是我亲生女儿,家里与省委没有亲戚。

15、书证:(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户名王某辛金额10万元、8万元。

(2)、2007年8月31日、9月24日,退给韦某乙7万元、2万元(农行)。

(3)、韦某丁退给陈某某x元(工商银行)。

(4)、2007年7月24日,用王某己建设银行卡汇给王某辛20万元。

(5)、2007年4月20日,位某某汇给王某辛10万元。(工商银行)

(6)、查询王某辛工商银行卡x:950元。

查询王某辛工商银行卡x:354.6元。

查询王某辛建设银行卡x:234.52元。

明细帐单。

(7)、王某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与x签名

(8)、(2008)沈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辛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刑3年。

(9)、被告人张某某的长葛户籍证明及成员。

二、200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叶梦名义网聊认识徐某某,隐瞒已结婚生子事实,2007年6月14日,与徐某某在辉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骗取徐某某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6年6、7月份,以张梦名义网上聊天认识徐某某,见面后即同居,隐瞒结婚生子事实,并告诉他我是XXX的私生女。2007年春节期间,以女友身份回徐某某家,2007年6月在辉县民政局与他办理结婚登记,7月他给我7万元。

2、被害人徐某某陈某:和叶梦是2006年7月网上认识,2007年6月在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她说她妈是河南省副省长,后来在郑州,我见到王某辛,才知她已结婚。我第一次给她6万元,她回俺家,父亲给她1万元。与我交往目的就是骗钱,她另一个名字叫张梦。

3、证人王某辛证言:2006年腊月,在郑州住的小区楼下,我见徐某某搀扶着张梦,我问徐某某干啥的,徐某某说是她男朋友,我骂徐某某,说张梦是我妻子,小孩都有了,徐某某后来电话中说,不知道她已结婚,她介绍我是她姐夫。

4、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辛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

辉县市民政局证明叶梦与徐某某2007年6月14登记结婚。

5、户名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5.7万元取款单据,4980元购商务通F88单据,徐某某汇给王某民5000元收据。

6、叶梦常驻人口登记表。

7、照片辨认:徐某某认出X号叫叶梦。

三、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叶X,与阮某同居,自称军转干部、高干子女。2008年5、6月,以调动工作、上军校名义,骗取阮某5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阮某网上认识。2007年9、10月份,王某辛未被控制之前,有人去郑州二十一世纪小区找我俩要帐,我走了与阮某联系后去长沙,阮某向同事介绍我是他女友,同居时隐瞒了已结婚生子情况,我给他说是军转干部、高干子女,可以办理上军校之事,我拿着他的工资卡。2008年6月初,他朋友想通过我给亲属调动工作,向阮某卡上汇款10万元,月底想上军校汇款42万元。实际上我没这个能力。

2、被害人阮某陈某:2006年,我用“兵临城下”网名网聊认识叶梦(网名飘舞的落叶),经常电话联系,她称是高干子女。2007年10月份以后,她到部队要与我结婚。2008年4月,她说其母亲能把我调到济空招飞中心,我相信了她。“五一”期间她要10万元去北京,说是帮助别人调动工作,6月,她说可以帮人上军校,我又给她42万元。

3、证人黄某壬证言:我与阮某一个连队,叶梦是其女友。出示一组照片P101,认出X号叫叶梦。

4、阮某邮政帐号x年10月-2008年12月帐目清单:2008年5月4日现转10万元、6月8日汇兑5万元、7月22日现转8万元、汇兑5千元、现转1万元、汇兑3万元、5千元、7月23日折取13万元。

5、户名阮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户名叶梦: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

四、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副省长XXX的女儿,化名叶X唐某某交往,以买房、转士官等为名,骗取唐某某58.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8年5月,在网上通过“八一”交友网站认识唐某某,告诉他我叫叶梦,孔玉芳的女儿,总后财务部助理员,到湖南长沙工作。第一次6月底一天,以急用钱为由,叫唐某某往银行卡打5万元;第二次7月底说有事需要钱,他打卡上13万元;第三次9月初以买房子名义,他给我一张7.5万元的银行卡;第四次9月中旬在他部队宿舍拿9万元;第五次9月底在宿舍拿10万元;第六次10月份一天,他给我14万元;计款58.5万元。与唐某某交往期间,还和阮某保持同居关系,没说结婚之事。

2、被害人唐某某陈某:从2008年6月到现在,被叶梦骗58万元左右,给她东西10万元,花销10万元。2008年5月,我在“八一”军人征婚网站认识。6月一天,她以退还彩礼要钱,我向叫阮某的银行卡汇5万元,7月份她到部队见我,称是河南省副省长XXX的私生女,在总后财务部任助理员,想与我结婚。7月底8月初,以买房子骗我汇5万元、8万元;9月初,给她汇20万元;10月底,以转士官我给她14万元、2万元;另外买手表、手机、MP3、MP5、衣服计款10万元。在这个月初,家人得知她是网上在逃人员,在郑州将她带到北京,我报了案。

我认识叶梦,不认识张某某,骗我50多万元。向她汇款,开户名阮某,邮政卡号x,汇2次,分别5万元、13万元。

3、辨认照片:唐某某认出X号系叶梦。

4、唐某某的邮政储蓄号x年1-12月资金来往明细单。

5、被告人张某某的假军官证:化名叶X、夏梦、夏露。

6、扣押张某某物品清单:苹果牌黑色手机、随身听各一部。发还物品清单:苹果牌黑色手机、随身听各一部由唐某某领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伙同王某辛或单独骗取他人财物17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辛骗取王某丙、位某某、陈某某、韦某乙、刘某某钱款数额、骗取阮某、徐某某、以及利用转士官名义骗取唐某某的事实,有其和王某辛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二月八日起至二○二四年二月七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鲁丽娜

审判员赫志平

代理审判员周新红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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