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乡市曙光机器厂诉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公司、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新乡市曙光机器厂。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香,该厂法律顾问。

被告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公司。住所地:新乡水泥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巷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长生,河南维和(略)事务所(略)。

原告新乡市曙光机器厂(以下简称曙光机器厂)诉被告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被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立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香、被告金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港立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曙光机器厂诉称:2008年11月7日,金陵公司向港立公司借款3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金陵公司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作为借款协议的丙方为金陵公司提供了担保,并按约定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港立公司保管。2009年6月2日,港立公司以承债方式将金陵公司整体收购,并将金陵公司的所有公章全部接收。此后,港立公司行使金陵公司一切权利,安排其职工工作、财产处置等。依法、依理,二被告共为一家人,不再存在其借贷关系,借款协议也随之失效,二被告理应将土地使用证及时返还给原告可至今二被告没有将土地使用证返还。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将原告的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金陵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应由第一机床厂起诉,本案担保协议与原告无关。

被告港立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第一机床厂为金陵公司提供担保,与原告无关。另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因港立公司与第一机床厂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并非仅是这350万元,即使第一机床厂与港立公司有担保关系,也不是本案所诉担保关系。原告称港立公司以承债方式整体收购金陵公司也非事实,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故应驳回原告起诉,第一机床厂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新乡市第一机床厂系国有企业性质的企业法人,新乡市第一机床厂以其新市土证字x号、新市土证字x号土地使用证为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向港立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新乡市第一机床厂并在二被告《借款协议》中以担保人名义加盖印章,港立公司与新乡市第一机床厂形成担保合同关系,港立公司与新乡市第一机床厂为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1999年9月19日,新乡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作出新交接办(1999)X号文件,对新乡市第一机床厂《关于新乡市第一机床厂实施撤销的请示》进行批复,文件载明:“经新乡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交接办研究,同意你厂实施撤销。企业职工由市政府统一安置,企业欠专业银行以外的债务由市X组织清理。”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市曙光机器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晓明

审判员尚某水

人民陪审员邹令青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