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0年8、9月份通过网上认识,2004年4月21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且我二人仅共同生活一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同意与原告齐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和原告无婚生子女及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因我现在广东工作,无法出庭,请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2000年8、9月份原告齐某某和被告蔡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04年4月21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均无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原告以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称因其在广东工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但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蔡某某离婚,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助判长:王五朝

助理审判员:范梅红

助理审判员:张红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文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